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各项检查内容,对本单位 2009~2010年已开具且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主要为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专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认真组织自查,按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和填报相关报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上报税务总局,上报地址为总局可控FTP系统下的E:/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会计处/2009~2010年财政票据自查工作。
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整改,及时纠正。对于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可一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韩永康 (010)63417550
附件:1.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2. 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3. 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财政部
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综函〔2012〕3号
2012年2月6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在2009~2010年使用且未审查核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在上述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段内已接受过审查核销(验旧购新)的中央单位,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内容
(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八)《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92号);
(十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
(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
(十七)《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
(十八)《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财办综〔2010〕4号);
(十九)《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二十)《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
(二十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53号);
(二十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二十三)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中央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09~2010年已开具且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严格按报表设计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2)、《2009~2010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3)、《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4),并由各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司(局)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将所属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集中在各省级机构,以备检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分别对在京中央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和对京外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自2012年5月16日起,各在京中央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自查报告、所填表格及2009年和2010年使用的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直接送交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进行审核检查。其中,该两年内票据使用量较大(1000本或5万份以上)的单位,可在审核检查时间内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将派人到用票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京外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财政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
五、检查要求
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18869,68551592。
附件:1.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2. 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3. 2009~2010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
4. 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