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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快房产税实施 住建部:将取消限购

财政部:加快房产税实施 住建部:将取消限购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举行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表示,将加快推进房产税的实施。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十二五”末以后,住房保障将逐步转向货币补贴为主。待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后,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办法。

  王保安表示,将加快推进房产税的实施,使它进一步发挥在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调控作用。目前上海和重庆已经开始进行房产税试点。下一阶段,有关部门将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税制,加快税收政策的制定,抓紧总结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经验,加快推进房产税的实施。

  姜伟新表示,当前的住房保障还是以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最近两年实物保障较多,预计“十二五”末以后,住房保障将逐步转向货币补贴为主。明年相关部门将对“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质量等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3600万套原定的规划数是否需要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表示,抑制商品房市场的过度投机是为了平抑房价,长期采取限购政策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相悖,应该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可以用高额递减的增值收益税收和在扣除每人一定住房面积后开征存量房产税的方式加以调节。鼓励富人长期持有房产,并将房产投入租赁市场,解决租房市场房源的问题。

  对此,姜伟新表示,采取税收办法对房价进行调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意见。住建部正努力建设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准备先在四十个城市进行试点,即把四十个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尽快实行全国联网。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将来建立起来,再加上银行系统、财政系统、税务系统、公安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都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办法。

  发改委副主任穆虹表示,随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逐步清晰和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归并。未来应该把廉租房和公租房进行统筹建设、合并管理。对经适房和限价房,今后应创造条件,由城市作出选择,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使这两类住房适当进行并轨。

  信息完善后取消限购

  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提出,长期采取限购政策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相悖,应该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对此,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回应称,楼市限购政策是行政办法,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他表示,住建部正努力建设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准备先在40个城市进行试点,“先把这40个城市个人的住房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尽快实行全国的联网。目前这两个步骤进展得都不是很顺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将来建起来了,加上银行系统、财政系统、税务系统的信息,再加上公安的信息系统,如果能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办法。”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还表示,下一阶段将加快推进房产税的实施,以使它进一步发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保障房转向货币补贴

  姜伟新在回答委员询问时表示,从制度上和方向上,对住房保障应该是以廉租住房为主和货币补贴为主,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问题产生。“就像有委员说的,有些享受了补贴的人比那些靠自己努力打拼的人住房条件还要好。我们初步设想,两三年以后,恐怕就要逐步转到货币补贴为主。”

  纠正出售公租房问题

  针对委员提出的经适房能上市交易所产生的问题,姜伟新明确表示,公租房从国家政策制度规定上是不允许卖的。“公租就是租,不能卖,但是现在有些地方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把一部分租的房子也卖了,这是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买了经适房,五年内不能上市,只能自己住,五年后允许上市,但是还有两条非常严格的规定,第一是只能卖给政府,或者优先卖给政府,第二是土地增值那部分的80%至90%必须由政府收回,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那些借经适房来谋取很大利益的情况发生。”

  评估“3600万套”计划

  姜伟新透露,明年准备对“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质量,特别是数量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来确定“3600万套”的原定规划数量是不是要进行调整。

  拟准公积金用于租房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询问时表示,住建部正在积极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但必须是房租已经占了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才允许提取公积金。”

  ■委员其他问题

  “寻租”空间能不能消除?

  委员:怎么样确保真正做到保障房分配的公正公平,防止新的分配不公?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目前我们认为,造成分配不公,更大的缺失是在立法层面。下一步主要有四个方面工作要做:一是关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开问题,包括保障条件、保障计划、分配程序、分配结果都要公开。二要严格审核程序,完善退出机制。三是健全纠错机制。四是处罚违规违纪公职人员,特别严重的还要移交司法。

  “集资建房”合不合规?

  委员:政策允不允许单位利用自用土地,为无房户自行建设、分配住房?

  齐骥: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造住宅。这种企业建的住宅是按经适房政策销售给本企业职工,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房。现在,这个规定仍在执行。

  今后,更多的是鼓励企业建设公租房。允许企业用自用土地建保障房,不同于以往的集资建房,更不同于1998年房改以前单位集资建的房子:第一,目的是为解决职工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没达标问题;第二,纳入城市保障房年度计划,不是想建多少就建多少;第三,供应对象必须符合准入条件,建设也要执行统一标准,以免造成更大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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