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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地产商瞒天过海 酒桌闲聊引出百万税案

邯郸:地产商瞒天过海 酒桌闲聊引出百万税案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19

  河北省曲周县地税局查获一起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不及时转入销售收入进行隐瞒收入偷税的案件,涉税金额达100余万元,是今年以来,该局所查案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谁料,如此大案线索却来源于朋友酒桌上不经意的几句闲聊。

  酒桌闲聊 发现线索

  前不久,该局稽查局小张伙同几位同学去给另一位同学贺房。乔迁新居,老同学登门拜访,酒肯定是少不了要喝的。席间,他们互谈几年来各自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变化,谁谁晋升了,谁谁发财了,谁谁乔迁新居了……无意间谈到这几年曲周房价的一路狂涨。同学叹道:“谁也没有前后眼,像我买这套房,要在三年前少说也能省一半,但现在托着关系还得2600元/平方米。”小张不解地问同学:“不对吧,听说你们这个楼盘售价低市场不少呢,哪有那么高?”同学说:“骗你干啥?不信,你看看……”边说边拿着购房合同让大家看。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小张感到很纳闷:记得这家企业申报的是2000元/平方米不到,怎么卖价竟接近3000元/平方米了,出入这么大,里面肯定有问题,得查查。第二天,小张一上班就把情况如实向领导进行了反映,稽查局领导十分重视,并迅速制定检查方案,上报县局,着手对该企业2009年10月份至2011年5月份期间纳税情况开展稽查。

  案头分析 寻找疑点

  经了解,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9年9月,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方式。该局先对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案头分析,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调取该企业的纳税信息,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城区税务分局了解其生产经营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房地产经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经过一番分析研究,决定采取检查人员入户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该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印花税实行查帐征收。经认真比对分析,推断该企业存在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嫌疑。

  实地核查 印证疑点

  为进一步核查企业的经营和收入信息,该局将稽查重点定为预收款项、其它应收款项和集资付息项目。首先,检查人员认真核对企业的帐务资料,检查各项收付款凭证,掌握其收支情况。经检查证实,在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期间,该企业12月1日29﹟凭证支付个人集资利息169600元,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920元,未代扣代缴。

  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1-12月份收取预收房款、定金等预收性款项7299579元,未申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64978.95元。4月12日23﹟凭证和7月8日13﹟凭证共支付集资利息91666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333.2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649.79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45991.58元。少申报缴纳城建税18248.95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949.37元。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7299.58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2489.48元。检查人员还发现开发费用和财务费用中使用白条记帐8份,涉及金额共计35434元,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共支付个人集资利息5257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515元。

  综合三个年度,企业应补缴各项税款合计796375.90元。

  外围调查 锁定证据

  当检查人员就申报营业额向企业人员提出质疑时,他们极力狡辩,并谎称房屋还没有售完,实际建筑面积也没那么大。为了取得更充分证据,由一名税务干部以购房者的身份,着便衣深入售楼部进行购房咨询,并请售楼服务人员帮助选择户型,然而得到的答复是房屋已经售完,显然与企业先前所称房屋未售完的说法相矛盾。随后,检查人员又从城建局查取其开工前上报的楼盘效果图、栋数、车库、储藏间等信息以及与承建方签订的建筑合同,进一步掌握其建筑面积、价格等信息,并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复印,通过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除未将预收款项及时转入销售收入帐目外,还存在未将同时以不动产出售的车库、储藏间等收入列入销售收入中,即少报面积现象。在铁的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了偷税的违法事实。

  依法定性 严肃处理

  该局对查补的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33920元,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18333.20元,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10515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责令其补缴三个年度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2768.2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对该企业虚假申报和不申报、少申报的行为,依法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依法分别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该企业使用白条记帐的行为,依法定性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最终,该局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124.74万元。目前,该款项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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