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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为何年年购买劳保用品

商贸企业为何年年购买劳保用品


发表时间:2011-6-20 9: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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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税务部门对某化工贸易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发现其账面列示2008年发生劳动保护费10229元,2009年发生15328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该企业销售基础油,由于化学品易燃易爆,其储运有特殊的要求,但是企业并无自有仓库,也无自有运输车辆,均需要通过专业的储运企业进行运作。检查人员分析企业的销售模式发现,其经销过程中并不直接接触化学品,仅是个商贸企业,并不需特定的劳动保护措施。于是,企业列支的劳动保护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

    通过进一步检查企业2008年、2009年劳动保护费明细账,发现其共发生劳动保护费7笔,其中5笔金额均为5000元,且取得的都是某超市开具的商业销售普通发票,开具内容为劳保用品,无明细清单;另外2笔金额分别为229元、328元,开票内容为橡胶手套及口罩、护目镜。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允许抵扣,但企业取得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对企业会计和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很少,只有在灌装样品时需要做好劳动保护措施,账上所列229元、328元是真实的劳保费用,而其他均是企业从超市购买的购物卡支出,购物卡用于赠送客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该企业从超市开具与自身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针对企业出现的问题,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上述劳动保护费25000元不允许税前列支,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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