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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税金成本 防范税务风险

控制税金成本 防范税务风险



    近年来,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并着力在大企业推进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外,其他政府部门也纷纷强调,企业应该做到依法纳税,以防范税务风险。比如,证监会在审核上市公司资格时就要求律师要提供税负尽职调查结果、企业主管税务部门出具其纳税情况证明等资料,以避免企业在上市前隐藏的税务风险损害未来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另外,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等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企业涉税事项的审计力度。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已经成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共同关注的新课题。

    从产生的起点看,税务风险是企业未缴纳或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金引起的。目前,大部分的企业虽然意识到税金是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但是在实际的管理控制中,大多数企业在制定成本费用预算管理额度时,几乎从未考虑将应缴纳的税金额度纳入预算管理中。也许企业认为,税金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并非其所能控制,不需要专门进行管理,只要财务人员依据企业实际实现收入的情况,按规定申报缴纳就可以了。但正是因为这个认识误区导致企业对税金这项成本疏于管理和控制,并常常因此少缴税款而产生税务风险。

    比如,某经营外卖盒饭的企业,认为其经营业务的是营业税中所列的餐饮服务,在其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营业税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3年后,其主管国税机关在例行检查后发现,这家企业并不提供就餐场所,其外卖盒饭业务属于增值税生产、销售货物的应税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企业虽然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退回错缴纳的营业税,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补缴3年来应缴增值税税款的滞纳金,还是对这家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如果这家企业能够从控制税金成本支出的角度,深入分析所经营的业务究竟适用于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营业税的规定,也就不会产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了。

    大量的事实证明,对税金成本控制不力是多数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换句话说,如果企业能够严格控制好税金成本的支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税务风险。现实中,企业对成本进行预算管理时,主要的手段就是对成本总额进行层层分解、将其控制责任落实到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税金成本的控制责任也应落实到人。那么,对一个企业而言,控制税金成本的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笔者认为,可以从纳税义务产生的根源入手,逐步分析、判断,到底是谁的决策和行为最终影响着企业的税金成本,谁的影响最大,就应该由谁来承担控制责任。

    举例来说,发票管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还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但在现实中,常常有企业在发票管理中出现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定不能抵扣,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未取得《红字发票开具通知单》而无法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未取得合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等。如果企业因发票管理出现问题而引发了税务风险,作为具体负责发票管理的财务部门,自然责无旁贷。但除了财务部门外,业务部门作为企业具体业务、交易的实施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上,业务部门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业务操作不当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金成本。比如,采购部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在180天内交至财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已经取得的这张发票超过了可认证的最长期限就不能抵扣,由此产生的税务风险就不是财务部门能够主动控制的,而应由销售部门主动控制。再比如,销售部门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发货后20日内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而客户因遭受火灾无法如期付款,便与销售部门口头约定延期1个月付款,税款滞纳的风险在这个时候就已经产生了。因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并非实际收款日。销售部门往往不知晓这一规定而不会及时和财务部门沟通,更何谈采取相关措施了。

    综上所述,基于防范税务风险的目标,不能把管控税金成本的责任简单地归由财务部门负责,而应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切合企业实际的税金成本控制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识别并防范税务风险。当然,这需要对企业的经营业务及其流程要有深入地了解,还需要对相关的税收政策十分熟悉,更重要的是,要在企业内部营造重视税务风险,共同防范税务风险的良好氛围。

   来源: 2011年4月21日中国税务报 作者:北京京都税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姜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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