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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引用:
原帖由 hjh2295089 于 2010-7-16 13:51 发表
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旅游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对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作了规定: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上可见,旅游费用是不在其中的,所以,旅游的费用不能在税前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如果筹划的话,可将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以发工资的形式分配到参加旅游的职工名下,这样即作为工资总额来扣除(当然了,这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个较合理的做法。
以上回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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