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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扶持农村经济发展 出台33条地方税收政策

南京市扶持农村经济发展 出台33条地方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曲绍楠 日期:2010-07-02


  本网讯 近期,为更好地为本市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税收服务,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下发了《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相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规字[2010]3号,下称通知),明确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地方税收政策。

  通知强调要扶持涉农企业发展,并提出15条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对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要扶持农村金融保险业,对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试点期间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对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对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通知还提到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如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对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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