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担保方取得的担保利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4-30
问:如A公司在发起成立新公司B时,为吸引投资,以其子公司C的税后利润作为担保,如B公司未达到预期最低经营目标,则以其享有的C公司税后利润分红补足B公司其他投资人预期目标,由C公司在分红时直接将红利支付给B公司。在此情况下,B公司收到此笔红利是否属于已税分红?还需视同应税收入再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吗?
答:您所说的这个问题在税务处理时应该就A、B、C三个企业各自分别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这里,A、B、C三个企业均为法人企业,企业所得税应该各自分别核算。
股东从所投资公司取得税后利润分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此外,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对于所分得的股息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您所述的案例中,如果A公司从其子公司B所取得的税后利润属于股息分配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但对于B公司从C公司直接取得的利润分红,从您所述情况看,C公司的持股股东中并不包括A公司,对于C公司直接将分红分给A公司,对于A公司而言应为捐赠收入需并入到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计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