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把握?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销售旧货的增值税问题,针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 (财税 [2008] 170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9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90号)。分析上述文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从税法角度区分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 “旧货”
根据财税 [2009] 9号文,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故旧货经营单位购进其它单位已使用的物品再出售的,属于销售 “旧货”;其它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 (2009) 9号文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无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个人 (个体工商户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新修订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以外的纳税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根据纳税人及物品的不同情形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未经抵扣,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该固定资产已抵扣,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税固定资产不再强调售价与原值的关系。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周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