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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问:A公司为某市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申报所得税表为:销售收入1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7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35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15万元),营销费用48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300万元),利润-4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在次年税务稽查中税务部门发现其少进一笔销售收入150万元,请问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答: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基数及广告费的基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的申报表已报完,稽查查补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5.15×60%=3.09(万元)
  
  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为3.09万元,招待费超支5.15-3.09=2.06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实际发生了300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2008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0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额为150万元。
 
  企业应补税:(150+2.06+150-47)×25%=63.765万元。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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