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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11-4 08:55 显示全部帖子
分支机构可以和总公司一起享受优惠吗?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是水泥制造企业,有两条熟料生产线,并利用余热发电。电厂为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发电全为公司自用。我公司产品符合2008年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可以享受收入减计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分支机构与公司所得税合并申报,公司自发电全部自用,没有实际取得产品收入,能否享受收入减计优惠?
江西萍乡某水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答:虽然你单位分支机构余热发电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分支机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你公司没有取得该项发电收入,所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规定,由于利用旋窑余热发电的电厂属于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你单位可以将余热发电机构从水泥制造公司独立出来,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则其单位生产活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范围的产品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减计10%税收优惠。
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 刘俊英 彭海涛
www.ctaxnews.com.cn 2009.11.02 刘俊英,彭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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