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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6-12 09:42 显示全部帖子
引用:原帖由 yongbao 于 2009-6-12 09:08 发表
请教老师:
应收帐款贷方金额好几年结转下来的,一直没变动,是当初多收的客户的帐款,但不会再返还,以后也没有业务往来了。
应付帐款借方金额也是几年前结转下来的,金额不大,无从查起,有可 ... 您好!
1、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13号令)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债务人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以上规定,对不要支付的应收帐款贷方金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应收帐款收不回的款项,可根据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办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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