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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变得更有信心

中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变得更有信心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初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并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表明了中国税务机关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变得更有信心,并且有能力处理复杂的转让定价案例。尽管我们仍能从《办法》中观察到些许差异,但其思维方式正逐步与国际转让定价实务和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指引趋同。《办法》相应地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理念的运用,并要求在转让定价评估中,综合地考虑纳税人各方面的商业因素,如营销策略、行业状况、供应链管理等。
  根据《办法》的规定,与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及一般反避税调查有关的案例都将由国家税务总局作最终审核。因此,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将负有更大的权责来管理这些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办法》的颁布也为中国各地税务机关处理转让定价事项提供了更加统一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亦得到了进一步的明晰。
  《办法》对关联方的定义较以前更为广泛,且对关联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为详尽,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所要求的大量关联交易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计划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或者存在资本弱化事项的跨国公司而言,按照规定准备、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更是必须符合的一项条件。若企业未按照规定准备、保存并提交同期资料,除了增加税务调查的风险以外,企业还可能面临5%的罚息以及其他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的惩罚。有鉴于此,跨国公司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复核其转让定价政策的合理性,并根据《办法》要求为其在华企业准备相关的同期资料。同时,跨国公司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www.ctaxnews.com.cn 2009.02.09   吴嘉源,李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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