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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9-18 10:03 显示全部帖子
报销奥运门票费用须扣缴个税?
“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奥运门票,一部分作为奖励发放给了内部职工,一部分当作礼品赠送给了客户。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奥运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目前,我公司已到地税局按规定开具了专用发票,现在准备入账报销这笔费用,请问这笔费用是否要纳税?”近日,山西省晋城市某公司财务人员小李向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解释道,将奥运门票作为奖励发放给内部职工,其实质是对员工的奖励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所以,你公司为职工报销的奥运门票属于“其他所得”,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于将奥运门票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的这部分费用,公司也要注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这笔报销费用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你公司在报销奥运门票额度较大的时候,要注意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限制,合理安排这笔费用支出,以免造成超额列支。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5 申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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