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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9-4 11:22 显示全部帖子
未办理报关手续可否于出货时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是一家台资企业,产品以转厂出口为主,当月出货均不能在当月办理报关手续。总公司为了反映每月的实际经营情况,要求我们将当月的实际出货,不管是否办理报关手续,均列为收入,请问是否可以这样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一条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法规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贵公司对于出口产品收入的确认,不应当在内部转移出货后立即确认收入,而应遵循上述条例及办法的规定。
www.ctaxnews.com.cn 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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