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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地震期间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7-18 14:20     标题: 咨询地震期间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您好!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公司在成都,我公司在上月有一票增值税抵扣联在5月20日到期,之前是想等4月份的税报完后就去抵扣,但是5月12日就发生了地震,我公司因为在18楼,震感非常强烈,随后整幢楼都关闭,等地震平息一段时期以后才回楼上正常上班,正好错过抵扣的时间,我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受灾期间,虽然我们的房屋还没有垮。但这次地震是每个成都人都没经历过的,我想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还是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的,当时我们的主管机关也应该及时的用各种信息通知我们是否还在继续办理业务,因为当时大家都在避震,根本就没有考虑过其他的事情,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这个函来办理,谢谢!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文件的规定:
  一、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 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纳税人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据此,贵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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