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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滞纳金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7-3 14:21     标题: 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滞纳金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缴纳,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是一年清缴一次.但我们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如果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为什么还要交纳滞纳金呢?如我公司4月16号申报缴纳今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却被告知要交纳滞纳金,这是为什么呢?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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