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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折旧税前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7-1 08:31     标题: 折旧税前扣除问题


2008年06月26日
   

  您好!我的问题是: 固定资产折旧在税收上分为三大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电子设备,如果我单位房屋建筑物类折旧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2万元,另外两类少提0.5万元,那么,汇算清缴时,能否按差额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即只调增1.5万元?请指教。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实际发生房屋建筑物类折旧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2万元,另外两类固定资产未发生折旧0.5万元,未发生折旧0.5万元不能与实际发生多计提的折旧2万元互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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