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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房产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6-17 10:39     标题: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房产税?


  

        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租房协议,协议规定租期5年,每提前1年解除合同的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现某企业要求与我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我公司30万元,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上述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房产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企业取得赔偿金不涉及房产税,不用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该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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