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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民间拆借资金利息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6-13 10:28     标题: 关于企业民间拆借资金利息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万元,拆借资金利息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甲企业支付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是否核增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2.乙企业向甲企业拆借资金100万元,取得的资金利息收入,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此,甲企业支付的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要调增企业所得税。
  2、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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