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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6-12 16:08     标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问题




  
  我公司有一部分人为其他企业员工,工资关系在原企业,在我公司工作,在我公司开工资,同时在原企业也开工资,请问,在我公司开具的工资能否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要求),如果可以,扣除基数怎么定,是按我公司开的工资算,还是两边加总计算,还是其个人将剩余部分自已申报,如果我公司不代扣代缴,或按我公司开具工资基数扣除,我公司是否因其漏税而违法?谢谢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20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贵公司对由贵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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