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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现金账户中发现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6-2 09:01     标题: 从现金账户中发现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库存现金”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库存现金的增加和减少。
  从日常对库存现金科目核算的实际情况来看,该科目可能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用现金支付或购置可以在税前扣除(或分期扣除)的费用或资产;二是用现金支付应纳税金;三是以现金的形式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企业如果在这三个方面的核算中出现异常,则可能影响到对税收核算的正确性。本文介绍的案例就是从发现库存现金账户红字余额及核算异常等情况入手,发现了企业存在的重大偷税问题。
  案例:笔者曾检查一家汽配公司,发现该公司现金日记账除月末余额外,月度中各日的余额均未结出,有的还有红字余额。仔细查看后发现尽管账面上按序时记载,但有4个月出现了连续十几笔业务都是记录现金增加或减少的情形,且收支日期与记账日期不符,这说明该企业没有对现金收支进行日清、序时和及时记账,笔者要求当场盘点现金,但出纳员的票据、现金借条及现金都对不上。记得当天有笔业务是:前一天账面上的现金余额加上借款当天取现的总额只有6万多元,但企业却支付了一张以购货名义抵库的185万元借条,这明显是入不敷出,出纳无言以对。在笔者一再追问之下,最后出纳拿出了他个人名下的一张信用卡,在索取到该卡的交易明细后终于查明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的真实情况。
  原来该公司在被检查年度隐瞒了客户用现金购货的900多万元销售收入,平时均由出纳存入该信用卡,由于隐瞒了大量收入,降低了增值税税负,该公司就通过控制增值税发票入账抵扣的办法来调节,致使该公司全年仅缴纳30多万元增值税。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不仅对该汽配公司追缴了所偷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还决定对其所偷税款给予1倍罚款的处罚。另外,由于该公司所偷税额超过1万元,且偷税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已达到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现金检查不仅有很大的技巧,而且也可能从中发现大问题,不能忽视。需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存在偷税行为的企业虽然很容易将账外账与总账分开,如将两本账上的收入或往来分开,但很难做到账外账与总账没有一丝关联,而这种关联绝大多数情况就体现在资金的使用上,往往是总账没钱时到账外账上拿,账外账没钱时,又到总账上取,这就造成总账现金核算的混乱,从而露出蛛丝马迹。
  如果被检查企业存在偷税问题,则很可能出现在正常会计核算情况下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形。如异常的会计对应科目,异常的账务处理,异常的红字余额,异常的凭证附件等等。对这些异常情况,税务稽查人员一定要勤于思考和分析,不仅要善于分析其来龙去脉,而且还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从中发现线索并揭示问题。  
  
        
    www.ctaxnews.com.cn 2008.05.26   刘志耕,姚华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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