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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财政补贴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5-26 08:49     标题: 关于财政补贴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008年05月23日
   

  有时,企业会收到一些财政拨付的资金,有的是治理污染专项补助,有的是扶贫贷款贴息,有的是新产品研发费补贴,有的是扶助性资金未指明专项用途,同时,在收到这些款项时,有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未指明。请问,哪些类型的财政拨款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具体规定吗?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如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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