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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如何准确计算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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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7-11-3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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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如何准确计算年收入?
临近年终,高收入者又要开始着手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准备了。与去年一样,自行申报个税的标准依然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收入怎么算,实际上是所得额的计算口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的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即为年所得。免税所得可以不计入年所得———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
具体到11个收入项目怎么算,依据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和《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分列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按照征收率核定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先确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则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当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计算年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正数为所得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所得为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计入当年所得。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换句话说,所得额并非应纳税所得额。
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则不在自行申报纳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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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邹森元
作者:
ywb
时间:
2007-11-30 09:16
“12万”自行申报新表有哪些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修订了申报表。对照新旧纳税申报表,可以发现有以下变化。
新申报表有何变化
一是个人信息采集更加细化了。旧申报表只有“任职、受雇单位”一栏,而新申报表则细化为三项,“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这就要求纳税人了解所属单位的相关信息。
增加了“职务”一栏。也许有人在一年内有职务变动,但应以填表时的职务为准。
外籍人士填表时还要注意“抵华日期”一栏更改成了“在华天数”,这就需要平时注意保留出入境的有关凭据(如机票等)。因为税额的计算与在华天数密切相关。
二是增加了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信息采集行。包括“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需要填写此行的仅限于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一类是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三是所得项目仍为11项不变,但在“财产转让所得”行下,单列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行。这两个小项目行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税收政策的变化。
四是增加或拆分了部分栏目。
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但是,并非所得额都应纳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所得额,因此增加此栏更便于计算税额。
增加了“减免税额”一栏。便于适用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将旧申报表中的“应补(退)税额”一栏拆分为“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分别填列,更加清晰。增加了“备注”栏,便于补充信息的填写。
申报不等于纳税
由于新的申报表在“财产转让”一栏单独列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栏,不少人对此产生了不必要的疑惑,甚至有媒体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误导公众。事实上,纳税与申报并非一个概念,纳入申报的收入未必都要纳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税。仔细阅读新的纳税申报表,在“股票转让所得”一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栏里全部画上了“-”,这就说明,股票转让所得虽然要申报,但不必纳税。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也未必都纳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和《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偶然所得也未必都纳税。以抽奖中奖为例,通常情况下,中奖按偶然所得的20%税率计算纳税。但发票中奖就未必了,根据(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税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早作准备
按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办理纳税申报。
按规定,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到2008年4月1日申报,就属于逾期申报。未经批准而延期申报,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申报地点宜固定。申报地点通常为: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但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生产经营或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户籍所在地与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则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委托申报有要求。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他人须有税务代理资质,并且要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无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将不受理代为申报。纳税人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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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曹欣鹏,荣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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