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享受税收减免须先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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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7-11-30 09:12
标题:
享受税收减免须先办理什么手续?
下岗职工老李拿着再就业优惠证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向广州市地税局咨询:下岗失业人员不是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吗?为什么还会收到税务局的催缴通知书呢?
原来,下岗职工老李经营了一间小食店,他听说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就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他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没有到主管的地税部门办理任何减免审批手续,老李认为既然政策已规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减免税,就无须到税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了。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还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按规定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因此,纳税人无论是享受报批类减免或备案类减免,都应该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税收减免。而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报批类减免政策,老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方可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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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刘小倩,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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