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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发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4-7-5 08:59     标题: 补发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苏国税发[2001]207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0]224号)下发以来,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防止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产设备的口径。国产设备是指企业实际购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设备,设备上应有明确的国内制造的产地标识。国内企业利用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制造商标明为国内企业的,可认定为国产设备。
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外购零部件组装的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投资的国产设备。
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应严格审查是否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凡以技术改造项目名义购置非生产性设备和非设备性资产的投资,不得视为可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二、国产设备抵扣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年度以下情况下,以设备购置发票的所属年度为准,不得提前或推后。
采取分期付款、预付货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时间为准。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发票价款与已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清算。
三、实际购置设备与批准购置设备差异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实际购置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价格发生变动,但与批准购置设备的名称、数量相同的,可不履行变更手续。设备名称、数量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按更改后的方案执行。
四、项目立项时间与实施期不一致的处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取得抵免所得税资格,但因某种原因在项目批准的计划期内未完工的,其超过计划期购置的设备,只要符合原批准条件和规定的,可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技必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再以该项目名义购置的设备,不得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技术改造项目的产业政策问题。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业)目录》。
各级国税机关对已经经贸委下发确认书的项目,也应对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审核,对不符合产业行政政策的项目,税务机关有权作出不准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六、对申请办理抵免事项的企业的要求。申请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为经批准立项并具体实施项目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汇总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经批准立项并负责具体实施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由其独立核算的企业办理申报手续。
七、企业改制、改组后的投资抵免问题。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若在技改项目完成前实施分立、合并的,凡事实清楚,手续完备的,可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免该项目以前年度结转和未完项目新发生的投资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行为时,除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按某种合理的方法(如销售收入、资产、人员等比例)分解或合并基期应缴所得税额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以计算分立或合并企业抵免所得税额。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完工前税务登记或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但未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的,可由变更企业继续该项目的所得税抵免。
八、减免税企业的抵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所得税的基数,也不计入新增的应缴所得税。即: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设备购置前一年为免税的,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当年应缴所得税为零,其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按规定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九、亏损企业的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发生的亏损,抵免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先按规定弥补亏损,扣计算抵免。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所得税的,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其投资额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十、企业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24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在逐级上报过程中,应按规定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取得经贸委的项目确认书后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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