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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获取公开信息是纳税人的权利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7-5-23 09:17     标题: 获取公开信息是纳税人的权利

  
  日前,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有关专家认为,该《条例》实施带来的变革和挑战,丝毫不亚于1998年《行政诉讼法》和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带给各级行政机关的变革和挑战。
  若干年前,笔者在一家中央单位有过一段不长的工作经历。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发了一本中央国家机关名录,里面有当时中央各部委的地址、部门设置、电话等内容。可就是记载这些基本信息的一本小书,却明白无误地标着“秘密”。当笔者离开这家单位时,它也被作为重要文件交还了。
  现在想来,政府机关的地址、电话和机构设置保密,实在有些荒唐。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却不告诉他的人民如何找到自己、联系自己、跟哪个具体部门交涉,实在是讲不通。当然,上面这种情况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已经改变,但是现在老百姓希望了解的信息也早已不局限于这些,他们希望政府的运作更透明,不仅办事方便,还要便于监督。
  政府信息涉及范围广泛,公众的要求也千差万别,但是必须明确——获取公开信息是纳税人的权利。《信息公开条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被纳入十一项重点公开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也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对纳税人了解政府机构的运作和财政收入的使用情况提供了方便,也使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处于监督和制约之下。可以说,这是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回归,也给考察税收是否用之于民提供了基本依据。如果这项制度得到认真地落实,辅之以必要的宣传、疏导,我国的整体税收环境必然会大为改善。
  现在离《条例》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政府机关肯定要作相应的准备,社会各界也会对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度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信息公开给政府机关带来的不仅仅是在网页上增加点儿内容,而是办事方法、治理理念的转变。至少,有关部门必须关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设计,信息公开也不能只由政府部门说了算。
  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www.ctaxnews.com.cn 2007.05.21  子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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