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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一项投资获取多项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bgs    时间: 2003-9-30 11:58     标题: [转帖]一项投资获取多项优惠

2003年3月,山东烟台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税后利润500万元,再投资兴建了一家蔬菜加工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产品全部出口,预计每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该投资者经过税收筹划,决定新建企业所需厂房以租赁经营的方式解决,而把主要资金投入购买设备。经比较,在性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该投资者选择购入国产设备,共花费450万元。以上投资方案看似简单,但该投资者及其新办的企业可以获取多项税收优惠,总额达数百万元。原因何在?
  第一项优惠是再投资退税。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办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因为,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分配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免征),这样,该项再投资可享受退税税额为:500÷(1-24%)×24%×100%=157.89(万元)。
  第二项是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的40%可用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可在5年内抵免;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抵免期限,期限为7年。该新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按40%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为450×40%=180(万元)。因为新办企业每年预计可实现的利润是300万元,头两年免税,后8年适用12%的税率。在免税期满后5年内,企业的应税利润为1500万元,应纳所得税180万元,刚好可以抵免完。
  第三项是减免税优惠。新办企业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可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由于减半期后产品出口达到70%以上,仍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适用税率为24%,减半征收则适用税率为12%。这样,该企业10年内头两年免税,后三年适用12%的税率。由于有第二项优惠,该企业仅需就最后三年的900万元利润按12%税率纳税。
  以上投资优惠均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由此可见,用足投资优惠政策,可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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