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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拟对“已经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7-3-27 16:28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拟对“已经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

  2007年03月27日  
  
  为缓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拟在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间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主要内容:(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2)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在新税法实施后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措施,有利于保证新税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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