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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2007〕4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7-3-15 09:31     标题: 苏国税〔2007〕4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

苏国税发〔2007〕41号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下达。各级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指导,努力提高我省税收征管水平。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3、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4、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5、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
   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
   8、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
   9、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
   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鉴证业务规范;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业务规范;
   12、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收入总额的审核。包括对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收入等项目;
    2、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包括对销售(营业)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视同销售成本、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营业外支出、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支出等项目;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审核。包括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等项目;
    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审核。包括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等项目。
  (二)鉴证要点
    收入总额的审核
    1、销售(营业)收入的审核
  (1)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将收入明细账与总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相核对,审核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2)?收入分类及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审核收入是否正确进行了下列分类:生产性收入与非生产性收入;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特别注意区分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
  (3)审核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①分析性复核:将本年内各类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年度间的变化趋势;分析年内各月的收入变化趋势;将与收入有较直接关系的项目作结构趋势分析;对明显或异常的波动,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列收入问题;
  ②将收入账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进行总额调节核对,以确认收入的整体合理性;
  ③审核销售数量。审核有关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记录、运费、仓储部门记录,销售发票等资料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并同销售收入明细账核对;将销售成本明细账的数量与收入明细账核对;
  (4)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审核有关记录、资料,查核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销货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列明;退回及折让:退回及折让原因是否合理,退回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入账,是否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折扣及折让及退回款项是否已汇出;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是否以正常价记账;审核随同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计入应税收入;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入应税收入;
  (5)收入实现是否及时,并作收入截止性测试,审核销售收入记录有否跨年度的现象;
  (6)审核视同销售的收入
  ①审核用于在建工程、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并缴纳相关税金;
  ②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2、投资收益的审核
  (1)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明细账项目核对,审核投资收益项目的完整性;
  (2)审核有关货币资金账户的会计记录,审核已实现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分回收益是否入账;
  (3)取得有关证据,审核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利润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合同、协议的规定;
  (4)审核债券投资期末时是否正确计提当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审核投资收益实现适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合理性,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核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7)审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8)审核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
  (9)审核企业在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股息),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3、其它业务收入
  (1)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2)了解其它业务收入的类型,判断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索取或编制其它业务收支明细表,并核对明细账、总账。审核其它业务利润是否足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4)审核其它业务收入的性质,若为非增值税项目,核对是否正确进行了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若为增值税项目,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4、补贴收入的审核
  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包括税收上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税和有关技改项目、环保项目等财政配套拨款等。
  5、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结合固定资产、存货项目审核,确认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其它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项目的审计,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情况;
  (3)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而未正常申报纳税的情况;
  (4)审核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6、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1)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它应付款是否确认收益;
  (2)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益;
  (3)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资产确认收益;
  (4)审核企业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按规定确认收益;
  (5)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
  (6)审核其他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销售(营业)成本的审核
  (1)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①分析各年及各月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如有不正常波动,应查明原因;
  ②抽样检查销售成本明细账,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销售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若不一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的问题。
  (2)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①审核销售成本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中的一种,是否前后期保持一致;若改动计价方法,是否按规定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②从产品销售成本与生产成本、产成品的勾稽关系验算销售成本的总体准确性。勾稽关系公式:(在产品年初余额+生产成本-在产品年末余额+产成品年初余额-产成品年末余额=产品销售成本);
  ③对销售成本事项进行截止性测试;
  ④对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否正确。
   (3)销货退回及委托代销业务处理是否恰当
  审核销售成本账户中重大调整事项(如销货退回委托代销商品)是否恰当。结合存货、收入项目的检查,审核销货退回是否相应冲减了销售成本;审核委托代销商品是否及时结转收入和销售成本。
  (4)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②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实际取得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审核
  分析性复核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收入是否配比,重点复核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资源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账户的发生额计算是否正确。
  3、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明细项目是否属于管理费用的范围;
  (2)审核大额管理费用是否确实发生;
  (3)对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
  (4)审核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项目和收益性支出。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审核业务招待费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及是否超标准列支。
  5、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1)审核特许权法律证明文件,验证所支付使用费的特许权是否成立并为收款方所拥有;
  (2)查阅特许权使用合同及有关交易文件,确认支付使用费仅是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确定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合理性。
  6、财产保险费用的审核
  (1)将投保财产与有关固定资产核对,同时审核投保项目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真实性;
  (2)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费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3)审核理赔和无赔偿优待的情况;
  (4)是否存在投保后退保的情况,所退保费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租金支出的审核
  (1)核实租赁财产的存在、归属(所有权)和用途,对重大租赁项目审核合同及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是否真实,计价是否准确,以及在资本性支出和期间费用之间的分配是否恰当;
  (2)审核是否将属于融资租赁项目列入租金支出范围。
  8、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有无税务机关的批复;
  (2)审核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取后不上交的情况;
  (3)管理费的使用是否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
  (4)税法有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是否按标准扣除。
  9、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审核各类投保项目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2)审核企业各类社会保障性投保项目的性质、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超标准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0、坏账与坏账损失的审核
  (1)审核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审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收回。
  11、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超基数和标准缴存的数额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2、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1)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
  (2)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是否纳税调增。
  13、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审核企业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年限、残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提折旧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实行加速折旧,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
  (4)审核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并计提折旧。
  1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1)审核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收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转销的情况;
  (3)审核企业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5、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审核广告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金额较大的发票,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2)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16、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审核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金额较大的凭证,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2)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宣传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17、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审核税前扣除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8、销售费用的审核
  (1)审核销售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2)对销售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
  19、佣金的审核
  (1)审核支付佣金的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审核支付的佣金是否取得合法凭证;
  (3)审核税前扣除的销售佣金计算是否准确。
  20、财务费用的审核
  (1)结合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目的审核,确认付息的债务项目的真实性;
  (2)对大额利息支出的项目,查阅合同协议;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审核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项目和收益性支出;
  (5)审核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情况。
  21、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其它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职工宿舍修理费;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审核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①审核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员工人数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②审核工资薪金分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③审核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否按税收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④审核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收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是否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确认税前扣除金额。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本年度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标准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②审核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和扣除,超标准计提的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③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工会经费缴款专用收据。
  (3)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②审核税前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4)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金及商品削价准备金除外)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5)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收的有关规定并进行了税务处理。
  (6)本期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的审核
  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按税收规定预计利润。
  (7)其它纳税调整事项的审核
  审核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调整的其它事项。
  2、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审核
  (1)审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本年动用98年以后的“工资基金结余”是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收规定标准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它准备,是否按税收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6)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已转销售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是否按税收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7)审核企业其它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2)审核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3)审核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审核是否将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收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按照税收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②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
  ③审核本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5、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审核
  (1)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2)审核接受捐赠对象是否为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
  (3)审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是否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4)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6、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是否获取有权部门的立项文件和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
  (2)审核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和加计扣除额计算是否正确。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的审核
   (1)审核企业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审核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和抵免金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境内所得税抵免税额的审核
  (1)审核企业境内投资收益实现适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合理性,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投资方税率高于境内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
  (3)审核企业在境内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股息),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2、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审核
  审核确认企业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三、鉴证报告(样本)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编制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察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收入总额××元,应纳税所得额××元,应纳所得税额××元;已申报缴纳所得税额××元;本年度的减免所得税××元,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审);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整汇总表;
  4、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 (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年度自行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元,经我们审核,××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元。具体审核情况如下(分项说明有关调整事项):  
  (一)销售(营业)收入
  (二)销售(营业)成本
  (三)其他扣除项目
  (四)期间费用
  (五)投资所得(损失)
  (六)纳税调增项目
  (七)纳税调减项目
  (八)税前弥补亏损
  (九)免税所得
  (十)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十一)加计扣除额
  (十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十三)减免所得税额
  (十四)税务机关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及其它应收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鉴证方法
  1、评价委托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以判断其风险程度。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材料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明材料;
  2、确认委托人的报损财产是否为委托人所拥有并真实存在;
  3、委托人申报的财产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处理;
  4、通过获取、审核完整的内、外部证据确认报损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5、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对损失的数量、金额进行复核与确认。应注意当有确凿证明材料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
  三、鉴证要点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失的审核
  1、核对收付款凭证与现金及银行日记账户名、日期及金额是否一致,核对付款凭证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涉及外币的同时核对当期外币折算汇率是否与以往保持一致;报销审批制度规定及执行是否到位;审核现金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人所有;
  3、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损失确认应获取并审核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4、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及其它应收款项损失的审核
  1、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内部控制程度。如商业信用制度、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坏账确认及核销、收回制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核对相关的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本次申报的明细表与明细账是否一致;
  3、审核债权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以确认往来账款的真实性;抽核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
  5、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有条件时,可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以确认应收、预付款的真实性;
  6、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虚设或夸大其余额而虚增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未及时核销坏账损失而人为操纵坏账损失的情况;
  7、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核;
  8、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可认定为损失;
  9、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10、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获取并审核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机构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11、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签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论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获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12、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注意加强对催收磋商记录真实性的审核;
  (2)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非购销业务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注意审核;
  (3)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经营收入有关的担保,应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进行鉴证审核。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经营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三)存货损失的审核
  1、对存货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存货采购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请购量、授权批准、批准采购量、采购限价、单价、合计金额等内容),评价存货明细账的准确程度;存货入库、保管、领用、发放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残次冷背存货的管理、确认、审批制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损毁、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3、获取存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确认损失部分存货是否为委托单位所有;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1)观察存货盘点,监督盘点计划的执行,并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核;
  (2)盘点结束后索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审核存货盘点;索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得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5、在未直接参与委托单位存货盘点情况下,索取并审核委托单位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6、通过对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资料等相关会计资料的复核,查实报损存货的实际账面价值是否与报损明细表上一致。在确认报损存货价值的审核过程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流程,从物资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一直到存货报损环节,准确计算报损材料的金额;
  7、对盘亏损失的认定:为盘亏存货账面价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重点复核盘点表。如果存货已经处理,审查处理的程序及出库或运输单据,确定存货损失的真实性。如果是车间的存货损失,必须审查领料单,并将领料单上所载明的存货种类、单价与报损表核对。
  获取并将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审核要点: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为实际损失。在审核中区分情况获取并将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审核要点: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获取并审核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对非正常损耗过大报废毁损,要加强真实性审核;
  (6)残值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9、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存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1、企业各项存货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2、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或拍照等。调查报损存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存货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确实已无使用价值,是否余有残料,残料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3、审核存货损失的实物状态。
  (1)判断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
  ①已霉烂变质;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③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判断因评估确认的存货损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②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③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14、查看企业内部的存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例如该种存货的使用人员或仓库人员)。
  15、如果委托单位采取计划成本法,要符合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
  16、审核委托单位申报损失的存货,是否作了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和转出,将已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并入存货损失净额中一同计算。
  (1)对于库存商品、原材料、燃料及外购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报损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所负担的增值税转出;
  (2)对于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等企业自制的存货,则要通过一定的材料、水电费等成本比率计算出其所含的材料、水电费等价值,再乘以增值税税率才能计算出待转出进项税金。
  17、存货的损失,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净损失。
  (1)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在鉴证报告中单独列示。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计算。
  (2)各项存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确认损益。
  18、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如果存货未处理,报告中必须指明。以后处理如有收入,应提示委托人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对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可收回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2)审核该项存货损失是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关注损失是否是正常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损耗不属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的范围。
  (3)应注意确定所报损存货的所有权,防止企业将他人的存货报损;也防止出现企业将正常存货以报损的方式低价处理给关联方的现象。
  (4)盘亏、毁损的原材料、半成品、存货等所负担的进项税项转出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进行了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固定资产采购是否符合预算并经过授权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符合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清理是否经过技术鉴定和授权批准,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3、获取固定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确认报损的固定资产是否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4、查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其它递延资产明细表等资料,核对其中报损部分的数量是否与损失清册相符。
  5、根据明细账审核固定资产入账时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运费、安装费等,确认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合理。委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准则实施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与租赁准则确定的“最低付款额”一致;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按当初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金额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6、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委托单位所有:
  (1)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抽核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过由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7、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8、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检验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9、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固定资产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后的经济、技术等原因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1、企业各项固定资产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2、到现场察看固定资产的现状,并记录或拍照等。调查报损固定资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余有残值,实物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3、审核该项固定资产损失是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关注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率提完折旧后对残值的处理其损失不属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的范围。
  14、审核固定资产的实物状态。
  (1)判断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
  ①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②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③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④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判断固定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②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③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15、如果是盘亏固定资产,重点复核盘点表;如果固定资产已经处理,审查处理的程序及出库或运输单据,确定固定资产损失的真实性。
  16、审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是否准确: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折旧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折旧后的固定资产损失净额;
  (2)关注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速折旧的情况;
  17、确认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18、企业的固定资产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计算。
  19、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可收回金额是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而不是账面净值来确定的;
  (2)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
  (3)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五)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在建工程项目有无预算,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工程项目的完工程度和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工程项目的毁损、报废、清理是否经过技术鉴定和授权批准,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3、获取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明细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4、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审核在建工程及其它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核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资产的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
  5、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6、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7、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上述规定提取相应证明材料。
  8、在建工程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损失的要求进行审核。
  9、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10、到现场察看在建工程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余有残值,实物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1、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和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六)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其所有权是否归委托单位所有;评价无形资产的增加、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改变摊销政策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核了解无形资产的存在状态,加强对保管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询问和了解,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无形资产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3、审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4、审查企业对无形资产成本计价是否正确,应复核无形资产入账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汇总计价;
  (3)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5、审核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审核其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本期摊销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除另有规定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的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企业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4)购买的计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6、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它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它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7、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获取并审订下列证明材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申请;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8、企业的无形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财产损失。
  (七)投资损失的审核
  1、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经授权批准,投资金额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投资及获取收益手续是否齐全,有价证券的买卖是否经过授权,是否妥善保管并定期盘点和核对,评价公司对投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投资项目的证明权属文件及对投资损失确认的审批文件,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各类投资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3、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条件时,可向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4、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5、审核申报损失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或债权投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注意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6、审核股票权证、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短期投资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条件时,可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委托单位发放股利情况,并着重审核发放股利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股票权证等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它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委托单位作适当披露。
  7、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需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8、审核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持有收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涉及补价的,审核其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涉及补价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10、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11、确认投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证明。
  12、企业的长期投资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八)金融企业财产损失
  1、获取或编制报损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相关报表数、账册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报损的各类贷款是否为委托单位所有。
  2、索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归还贷款的凭证(特种传票),确认贷款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3、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4、审核对贷款单位及担保人催款和对账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或符合有关规定。
  5、对于以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注意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贷款合同规定的限制条款。
  6、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债权或者股权,应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和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贪污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它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7、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呆账损失应获取并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2)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8、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审核中应关注下列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情况: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④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
  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2)审核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金额,注意贷款与还款的金额;
  (3)注意呆账损失的税法认定与财务认定的区别:
  税法对允许扣除的呆账损失的认定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法律程序上的要求,财务规定则更注重实际损失的原则,并考虑企业在呆账认定过程中的成本。
  

作者: ywb    时间: 2007-3-15 09:32

三、鉴证报告(样本)
   (以非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损失为例)

 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0×年度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会计资料、涉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其中盘亏××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年度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其中盘亏××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具体情况如下:
    1、报废固定资产状态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器设备等。房屋、建筑物已被拆除,设备均已陈旧、落后等不符合生产需求,机器设备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性能进行鉴定,电子设备由公司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符合报废条件,所以公司决定报废。
    2、对报废固定资产数量的审核
    通过询问及实地查看,我们从贵公司提供的和有关固定资产报损资料中,了解到贵公司××年度申请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数量,经现场实地核实均为报废的净损失,与申请报损数量一致。
    3、对固定资产金额的审核
  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审核,贵公司拟申报的20××年度固定资产处理损失清单中固定资产原值为××元,累计已提折旧为××元,固定资净值为     元,变价收入××元,固定资产净损失合计××元,其中:机器设备××元,电子设备××元。
   4、对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的审核
   我们审核了贵公司此次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各项审批手续,我们认为此次报废已根据国家和公司内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审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程序。
   [以存货损失为例]
   1、报损存货状态的审核
  我们根据公司提供存货损失的清单,查阅了企业明细账并与账面结存数一一核对,确保存货损失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公司拟申报存货净损失××元。
   2、存货损失数量的审核。
  我所对存货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各种存货的实际库存,并与账面结存数相应核对。我们审核了贵公司的盘点表,确认此次报损的数量。
  3、存货损失金额的审核
  (1)清查盘亏物资××元,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元,净损失××元。
  (2)因过期不能使用而报废物资××元,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元,另有部分报废物资贵公司将其整批变卖后取得变价收入为××元,贵公司已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报废物资净损失为××元。
  4、对存货损失审批手续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申请的存货损失是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存货损失处理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以坏账损失为例]
  1、坏账损失状态的审核
  我们审核了贵公司此次申报坏账损失原因和具体情况,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对。确认了此次申请的坏账损失的形成及现在状态。审查了有关明细账和抽查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认定贵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坏账损失均由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产生,没发现有投资、借款或其他往来损失包含在本年度的坏账损失之中。
  2、坏账损失金额的审核
  我所根据公司提供坏账损失的清单,查阅了企业明细账并与账面数一一核对,确保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公司拟申报坏账净损失××元。
  3、坏账损失审批手续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报损的坏账损失是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坏账损失处理。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三: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相关属性:包括立项情况、研发部门情况,帐务处理情况等;
  2、确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3、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4、确认留待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金额。
  (二)鉴证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取得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计经委等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鉴定)书或批准文件,包括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了解企业是否专门成立研发部门,建立专人负责、审批、报销制度。
  3、了解企业帐务处理情况,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门设置“技术开发费”子科目进行单项核算,并对技术开发费各项明细费用统一归集。
  4、审核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5、确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6、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7、确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金额。
  (三)其它注意事项
  1、研究部门人员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2、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并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项目全部费用的50%,对受托方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委托方已取得真实、合法凭据,,可计入技术开发费予以加计扣除。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鉴证报告(样本)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和技术开发项目有关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按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核对技术开发费原始凭证、复核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结论一: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在××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元,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元。
  结论二: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在××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元,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额××元;当年不足抵扣××元,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备注:上述两种结论二者只能选一)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账面反映××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元。审核后,我们认为,贵公司××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元,具体费用明细项目及金额如下:
  1、新产品设计费××元;
  2、工艺规程制定费××元;
  3、设备调整费××元;
  4、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元;
  3、技术图书资料费××元;
  6、中间试验费××元;
  7、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元;
  8、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元;
  9、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元;
  10、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直接经费××元。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四:

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采用“工效挂钩”形式企业当年度确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企业采用的工资形式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
  3、审核企业当年度职工人数;
  4、审核工资提取和发放数;
   (二)鉴证方法
  1、取得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向税务机关备案证明。
  2、审核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可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审核)。
  3、如企业发生改组改制的情况,则获取改组改制有关文件及其变动情况。
  4、审核年度工资薪金的支出总额、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5、按照“两低于”原则和方法,计算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效益工资,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数额税前扣除。
  6、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
  7、审核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有无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时,动用新老基金结余顺序是否正确;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时,超额提取数不得税前扣除,不形成工资基金结余。
  (三)鉴证要点
  1、对下列附列资料进行审核
  (1)计税工资形式资格确认通知书;
  (2)计提效益工资计算表或“两低于”计算表;
  (3)“工效挂钩” 核准通知书或《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核准通知书》分解数及《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核准通知书》;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改组改制有关文件或汇总纳税成员名单变动情况;
  (6)企业本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及职工变动情况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8)企业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书。
  2、对工资形式资格进行审核。一般确认依据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计税工资形式的“计税工资形式确认通知书”。
  3、对职工人数进行审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确定。职工人数为年初年末在编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人数的平均数。但职工人数不包括:(1)从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工资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等工作人员;(2)已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工、领取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出租房屋管理人员。
  4、对利润总额进行审核。企业损益表中反映的利润总额,应为初步调整后的数字,即工效挂钩企业利润总额为提取效益工资后的利润数。
  5、对实发工资数进行审核
  (1)审核“工效挂钩”及“两低于”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核实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否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为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鉴证报告(样本)

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报告
××鉴字[××] ××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年度按“工效挂钩”政策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工资清算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按照《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审查会计记录、抽查原始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元,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性支出为××元,应纳税调增××元(动用98年以后新结余作纳税调减××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效挂钩工资清算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工效挂钩” 及“两低于”工资清算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以“工效挂钩”方式采用“二低于”办法核算且工效挂钩方案大于实际发放工资额为例]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1、本年初贵公司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元(已于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整),本年度计提了××元,总公司下达的工资计划总额为××元,实际发放了××元。应付工资期末余额××元。由于公司计提而未发放的工资××元已作纳税调整,所以我们以本年计提并且实发工资数××元作为计算“工效挂钩”有关指标的依据。
  2、公司本年度实发的工资××元,低于总公司(××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计划总额(××元),比上年度的实发工资××元增长了×%。
  3、贵公司本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元,比上年度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元,同比增长×%。
  4、贵公司本年人均工资××元,比上年人均工资××元增长了×%。
  5、贵公司上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结余××元,本年度动用××元,期末结余合计××元。
  6、贵公司本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增长×%,经济效益的增长比例(×%)。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五:

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减免税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企业主营业务与减免税的类型是否一致;
  2、审核企业提供的减免税资料是否完整;
  3、审核企业的减免税政策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审核其它与申请减免税事项相关的内容。
  5、审核税收减免的税款金额的准确性。
  (二)鉴证要点
  1、审核税收减免的主体资格。即对申请税收减免的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的提出符合性审核意见。
  2、审核税收减免的项目和内容。区分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并对申请税收减免的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生产经营能力、产品结构、人员构成、财务成果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减免税项目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3、审核税收减免的资料。即对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的申请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按应报送材料种类等和对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交的减免税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提出合规性审核意见。
  4、对申请减免的税款进行准确性审核。即对税收减免的税款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兼营非减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经营多业的减免税项目计算等,提出准确性审核意见。
  5、审核时应注意的特别事项:
  (1)注意减免税提交时间的规定。对申请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提交时间,税法有明确规定,受理审核完成时间应早于上述时间。
  (2)注意减免税核算要求的规定。税法规定,对兼营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对经营多业的减免税业务的,应按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对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3)注意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变化。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企业或某个行业或项目实行支持鼓励的措施之一,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变动性,在审核时应特别注意。
   三、鉴证报告(样本)

××税减免申请鉴证报告
××鉴字[××] ××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与该项审核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减免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的规定,按照《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审查会计记录、抽查原始凭证、实地察看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具体减免税种)减免条件,××年度可减免××(具体减免税种)××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申请减免××税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根据减免税项目和审核情况具体表述)
  [例]企业全部职工××人,其中吸纳社会待业人员××人,吸纳比例为60%,××年××月××日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字号××),企业与吸纳人员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按规定发放工资和全部缴纳养老保险等(详见职工花名册和缴纳养老保险清单)。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为××年××月××日(收入发票号码××),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查帐征收方式,财务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独立核算要求。至××月××日已实现销售收入××元,实现利润××元,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金××元,预缴企业所得税××元。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六: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确认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确认前五个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确定以前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情况;
  4、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二)鉴证要点
  1、确认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要求审核;
  2、了解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同时关注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是否经其它中介机构审核鉴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其它中介机构鉴证意见。
  3、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或者税务师事务所不采纳其它中介机构鉴证意见,则应该对以前年度亏损额进行常规性审核,对影响以前年度亏损额的重大事项予以关注。
  4、对企业前五个纳税年度中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进行常规性审核,对其中重大事项予以关注。
  5、如果企业在弥补期限内,已被税务机关稽查,并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作出书面的稽查结论,被稽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不再重新确认,可直接引用税务机关的稽查结论,但应重点关注相关年度是否还有类似的问题。
  6、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转或少转亏损的问题,并作出鉴证结论。
   三、鉴证报告(样本)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元、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前弥补亏损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金额为××元,其中:……(分年度列示)。经我们鉴证后,贵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亏损弥补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元。  
  (一)本年度纳税调整事项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2、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二)分年度确认亏损额或盈利额,并逐项披露各调整事项。
  (三)披露逐年弥补亏损情况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四)特别关注事项。
  1、企业产生亏损的原因;
  2、企业亏损的前五年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对比减免税期、亏损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披露;
  3、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情况;
  4、投资分利弥补亏损的情况;
  5、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的情况;
  6、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的情况;
  7、亏损弥补后所得税适用的税率;
  8、企业亏损期是否存在追加投资、扩大规模情况。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七: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抵免企业主体;
  2、审核确定项目内容;
  3、审核确认抵免金额。
  (二)鉴证要点
  1、审核企业主体。检查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核企业的设立日期、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投资总额、经营期限、实际经营范围以及所得税征收方式。其中,应重点关注:申请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为经批准立项并具体实施项目的独立核算的查账征收企业。经批准立项并具体实施项目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由其独立核算的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审核项目主体。审核该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效批复(原件或复印件),是否经过有权部门(含授权自行审批的企业)批准并经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确认;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是否加盖有效公章,具体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应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出具的确认书应加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企业原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投资概算发生改变,若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投资概算10%以上,应审核企业是否及时向原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审核,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确认书》;审核《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是否盖有有效公章、采用国产设备清单是否盖有蓝色“技术改造备案项目设备专用章”。
  3、审核设备主体。检查采购的设备是否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制造在国内销售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其中不应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4、审核抵免时间。检查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时间,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部门(含授权自行审批的企业)批准并经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确认后,提出抵免申请。
  5、实施账务检查。检查购进的国产设备是否均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作固定资产管理,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设备不能享受抵免政策。
  6、实施实物审核。审核过程中要比对《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核准通知单》中的《国产设备明细清单》与实际购置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等是否一致,检查设备上是否有明确的国内制造的产地标识,出现不一致时应及时与纳税人沟通,分析其中的原因并作相应的处理。审核实物时,应尽可能取得证明实物系国产的现场影像资料;在购置之日起至审核日为止(5年以内)的设备监管期内,该批次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是否有出租、转让行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实施发票审核。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允许抵免的设备金额为发票中设备金额及税金部分,其中不应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8、实施资金审核。检查企业技改项目的资金筹集是否符合规定,符合抵免规定的投资应是指企业用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等购置国产设备的支出,不包括财政拨款购置的部分。其中银行贷款含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三、鉴证报告(样本)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报的××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项目进行了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查实物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在××年度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总额为××元,××年度可以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为××元,其中抵免以前年度结转国产设备投资额××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说明
  (一)技术改造项目审核情况
  1、××年×月×日,贵公司经××(项目批准(备案)机关)批准,组建××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名称),批准文号为:××(项目批准(备案)文号)。本次技术改造主要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进行×× (项目改造主要内容,应写明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改造后生产产品的品名、年产量及生产能力等)。
  2、贵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万元,计划国产设备投资××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金额××万元,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万元。该项目执行年限自××年××月—××年××月。
  经审核,贵公司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本批次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审核情况
  贵公司本批次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价值××万元。经审核,发现如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予扣除:
  1、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元;
  2、非生产经营性(从国外直接进口、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元;
  3、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元;
  4、设备价值内包括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元;
  5、其他不符合抵免规定的设备××元;
  综上所述,符合抵免条件的国产设备总价值为××元,抵免额为××元。
  (三)本批次已购国产设备管理情况
  经审核,购入设备入账价值与设备发票金额无差额,截至鉴证报告日,尚未发生已购设备的出租、转让等行为。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八: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所有重大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抵免企业主体;
  2、审核确定项目内容;
  3、审核确认抵免金额。
  (二)鉴证要点
  1、审核企业主体。审核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核企业的设立日期、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投资总额、经营期限、实际经营范围以及所得税征收方式,其中,应重点关注企业投资总额和所得税征收方式。区分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并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资企业才可以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审核设备主体。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于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项目,审核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1997版)“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对于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审核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2002版或2004版)“鼓励类”的投资项目。上述所有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都应该不属于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的商品。
  审核采购的设备是否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其中不应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审核抵免时间。准予抵免的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审核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时间,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
  4、实施账务审核。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是否均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作固定资产管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设备不能享受抵免政策。
  5、实施实物审核。审核时要针对合同、发票、实物进行比对,出现不一致时应及时与纳税人沟通,分析其中的原因作相应的处理。审核实物时,应尽可能取得证明实物系国产的现场影像资料;在购置之日起至审核日为止(5年以内)的设备监管期内,该批次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是否有出租、转让行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实施发票及退税审核。审核国产设备采购清单,设备价值应为发票价税合计,审核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准的已退增值税税款应从设备价值中扣除,按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价值应是扣除已退增值税额后的余额,其中不应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鉴证报告(样本)

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外资企业适用)

                       ××鉴字[××] ××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报的××年度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采购国产设备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按照《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查实物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采购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元,可以认定符合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投资总额为××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说明
  (一)采购国产设备明细情况  
  贵公司的××投资项目于×年×月×日取得编号为××的《项目确认书》,所购置的该批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元,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总额××元。本批次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均于××年7月1日以后购入,价值××元。经审核,发现如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剔除:
  1、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元;
  2、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元;
  3、非生产经营性的设备××元;
  4、以资产换入的设备或购进的已使用过的旧设备××元;
  5、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元;
  6、修理用备件××元;
  7、投资总额以外购进的国产设备××元;
  8、其他不符合抵免规定的设备××元。
  综上所述,符合抵免条件的国产设备总价值为××元。
  (二)已购国产设备管理情况
  经抽查,购入设备入账价值与设备发票金额无差额。设备座落情况:……,国产设备的品牌与申请购买的设备一致。
  截至审核日,尚未发生已购设备的出租、转让行为。
  (三)已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
  贵公司××年×月×日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额为××元,已冲减固定资产原值。扣除该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款,可以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价值为××元,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元。
  (四)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台帐明细情况:(详见附件2)(反映购买前的应纳税所得及查补税款情况)
  注:(以设备监管期五年为例)(如单位为第一次提出抵免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措辞并写明“贵公司为第一次采购国产设备”)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主要用于判断可抵免期限)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九:

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出口货物申请报批的出口退免税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退免税企业主体
  2、审核确认退免税货物
  3、审核退免税申报资料
  4、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二)鉴证要点
  1、审核退免税企业主体
  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主体资格。即对企业是否符合下列出口货物退免税主体资格条件之一,进行判断确认。
  (1)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在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并能单独核算的;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5)特定退税企业;
  (6)符合规定的其他企业。
  2、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即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符合规定范围 ;
  (3)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符合规定条件;
  (4)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审核的基本依据。应审核货物是否已报关离境;出口货物是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是否将展品、样品等进行退(免)税申报;企业的生产规模与生产能力是否相适应,是否有外购产品进行申报,非自产产品申报退(免)税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相关规定;出口货物税目、税率的适用是否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3、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础资料
  (1)审核申请出口退免税企业的退税资料是否完整。审核其业务与相对应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料种类是否齐全完整。应提供的资料种类一般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发票原件、收汇核销单原件(需分开单独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外贸企业)、申报所属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纳税情况申报表》(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审核出口退税申报及资料提交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办理退税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18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收汇核销单。除另有规定外,逾期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退免税申报和批准退免税。
    (3)审核企业涉及出口退免税的各类单证证明的办理是否及时。
    4、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金额计算
  (1)选用的计算方法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所适用的计算方法。
  (2)计算退免税款审核,看其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并符合规定要求。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是否正确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特别是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中,税收政策、计算公式、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应符合规定,在审核中应重点审核:出口货物的成交价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计税依据以离岸价(FOB)为准; 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适用是否符合规定;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销售额计算、申报是否正确;本期进项税额转出与本期税款计算、申报是否正确;免抵退税额(包括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出口)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鉴证报告(样本)

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报告
××鉴字[××] ××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查实物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应免抵退税额××元,其中应免抵税额××元,应退税额××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调整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说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主体资格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的退税资料
  (四)出口退税申报及资料提交时间
  (五)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十: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基础申报资料;
  2、审核退税企业主体;
  3、审核确认设备主体;
  4、审核退税时间和金额。
  (二)鉴证要点
  1、审核基础申报资料。
  (1)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该项目以前累计已审核批准退税的审核审批表复印件;
  (3)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免)税报告及保函;
  (4)出口退税单证审核表;
  (5)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
  (6)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供货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清单;
  (8)购进国产设备照片。
  2、审核退税企业主体。
  (1)审核企业设立、登记情况。主要审核企业的设立日期、企业性质、资本金的到位情况、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根据企业不同的性质和经营范围,检查企业是否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除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以外的其他外资企业,均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其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本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3、审核设备主体。
  (1)首先审核本批次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在发改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中列明,有无超范围采购国产设备。对超出《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范围采购的设备价值应予以剔除;
  (2)其次将本批采购的国产设备所属投资项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对。对符合项目核准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属于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实施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名的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申请;
  (3)审核所采购国产设备入账情况。采购国产设备是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还是通过在建工程结转入账,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其次根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到现场核对实物,做到采购合同、发票及实物三方比对,并要求委托方提供设备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等,如采购国产设备系流通企业购进的,需追溯到上道生产企业环节,证明申请退税设备系国产设备的相关资料。
  4、审核退税时间和金额。
  (1)首先审核企业是否在规定日期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2)其次审核采购的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及时认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上列明通过的,可以办理退税申请,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均应从退税申请额中剔除;
  (3)审核申请退税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税务机关要求的退税申请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5、审核退税计算金额。根据国产设备退税清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审核委托方申请退还的增值税款计算是否正确。
  三、鉴证报告(样本)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年度××项目(第××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还增值税申报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还增值税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查实物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项目本批次采购国产设备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汇总申报表(已审)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他资料;
  4、税务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说明
  1、注册资金审核情况。贵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本××元,其中:至××年××月××日,中方出资××元,外方(写明外商名称)出资××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截至目前,公司根据××年×月×日的董事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新增资本金×元,由××以××(方式)出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具××验资报告。自此,贵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金为××元,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
  2、退税投资总额。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或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权限出具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省市区简称)发改外资准字[200 ]××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类第××条。贵公司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元,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元。
  3、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扣除项目明细情况。
  (1)新增免税进口设备:自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起至申请日止,贵单位购进免税进口设备总额××元。具体情况应附表说明;
  (2)新增基建投资:根据贵单位的账面,自税务机关核对退税投资总额起至申请日止,贵公司新增基建投资额××元;
  (3)新增流动资金:根据贵单位的账面记录,自税务机关核对退税投资总额起至申请日止,贵公司新增流动资金××元;
  以上应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扣除项目合计××元。
  4、符合性审核意见。贵单位××年度××项目(第××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且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在取得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所提供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通过,及时按规定付款,并附有相应的付款凭证,购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计提折旧,手续较为完备,符合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截止审核日为止的监管期内,本批次国产设备未发现有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出租、再投资行为。
  5、采购国产设备明细情况应附表说明。
  6、已购国产设备管理情况应附表说明。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十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
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调整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差异调整事项的基础资料;
  2、审核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
  3、审核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4、审核完工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
  5、审核完工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额。
  (二)鉴证要点
  1、审核差异调整事项的基础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开发项目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有权机关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设计任务书、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经规划部门批准项目总体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证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合同;报送税务机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的相关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审核已售完工开发产品是否全部确认收入;
  3、审核是否按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
  4、审核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预提费用和预估成本的现象;
  5、审核计税成本是否有合法的凭据;
  6、审核综合费用和公共成本的分摊是否合理;
  7、审核预售收入毛利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8、审核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审核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额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鉴证报告(样本)

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
差异调整的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年度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证据,保证会计资料和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年度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20号),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查实物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已完工开发产品(经济适用房、非经济适用房、别墅)××项,预售收入××元,调整后实际销售收入××元,预售收入××元。上述开发项目经实地察勘确已完工,账面开发成本××元,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为××元。贵公司××年度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为××元,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元之间差额为××元,已在申报表中作出了相应调整。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调整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房地产企业完工产品成本、计税成本及毛利额差异审核表;
  3、××开发产品(××期)计税成本及毛利额调整情况明细表;
  4、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情况表;
  5、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6、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济性质、经营期限、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出资比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联系人、开发项目、开发用途、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已售面积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开发项目符合完工产品条件,经我们鉴证,现将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调整审核情况作如下说明:
  1、截至××年度未完工开发产品情况;
  2、截至××年度已完工开发产品情况;
  3、××年度开发项目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及其调整情况;
  4、××年度开发项目完工产品计税成本及其调整情况;
  5、××年度开发项目完工产品计税成本、费用扣除的合法凭据及其调整情况
  6、××年度开发项目完工产品对应的预售收入毛利额及其调整情况;
  7、××年度开发项目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计算及其调整情况。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十二:

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清算项目的基础资料。
  2、审核清算项目的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3、审核清算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
  4、审核清算项目的已售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
  5、审核清算项目的开发成本及费用分摊的合理性;
  6、审核清算项目应交(补、退)土地增值税额。
  (二)鉴证要点
  1、审核清算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支付出让金凭证;开发项目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有权机关签发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设计任务书及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经规划部门批准项目总体规划设计要点;项目建筑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证)项目建筑平面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2、审核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实施实物抽查;
  3、审核不同预征率的开发项目是否分开核算;
  4、审核已售开发品的收入核算是否正确、完整,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核算及收入确认是否正确完整;
  5、审核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会计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按规定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6、通过对委托人开发成本报表资料的核对、分析,确定重点审核领域和开展风险评估;
  7、审核开发成本的扣除项目是否正确合理;
  8、审核开发间接费的归集是否符合核算内容的规定;
  9、审核开发成本中代收的政府规费是否加计扣除;
  10、审核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11、审核滚动开发和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开发成本的分摊依据是否正确一致;
  12、审核未出售开发产品的成本保留是否正确合理,开发产品的单位成本是否合理;
  13、审核开发成本中取得的票据是否合法;
  14、审核关联方交易事项的计价是否合理;
  15、审核计算清算项目应交(补、退)土地增值税额。
   三、鉴证报告(样本)

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项目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会计资料和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04]241号《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审查会计记录、抽查支持土地增值税金额的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项目已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截至200×年×月×日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元,房地产开发成本××元,房地产开发费用××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元。该转让项目的增值额××元,增值率×%,适用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额××元,已预缴××元,应补(退)的土地增值税为××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自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时间、投资方、注册资金、注册地、法定代表人、项目概况(名称、坐落地点、批准手续、开发面积、竣工验收面积、开工完工时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一)××项目总建筑面积××㎡,已出售××㎡,已出售的开发产品占总建筑面积××﹪。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目前现状。
  (二)销售收入
  1、转让房地产收入,应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截止200×年 ×月×日,共实现销售收入××元。
  2、视同销售的事项、内容及计价的确认。
  对上述1-2项的调整事项作出说明。
  (三)开发成本
  1、土地出让(转让)金;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甲工料;
  5、基础设施费;
  6、公共配套设施费;
  7、开发间接费。
  对上述1-7项的调整事项作出说明。
  (四)开发费用
  利息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对下列处理作出说明
  1、可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能单独扣除的处理;
  2、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不能单独扣除的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关注成本中是否包括不允许加计扣除的事项
  (六)相关税金
  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七)补(退)土地增值税
  1、确认增值额;
  2、计算增值率;
  3、土地增值税应交数;
  4、应补(退)数。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7】第041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月07日 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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