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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7-1-15 09:03     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12号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规范本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的领用审批,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充分共享,满足省、市、县三级管理层对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检查、监控、指导和考核,省局研制开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为了配合该系统的运行,确保全省的普通发票印制安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的使用和维护,充分发挥其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及日常监控等功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局征管处设置系统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用户、流程经办人、城市代码、承印企业、票种等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各种参数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过程中业务问题的收集、整理、解决;
  (四)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过程中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以及与技术部门的联系沟通。
  第三条  省局征管处设置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省辖市局提交的省管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对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生成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确认,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
  (二)负责对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领用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工作部门设置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统印市管普通发票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对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生成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确认,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
  (二)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统印省管普通发票印制申请提交省局审批;
  (三)负责根据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的冠名发票印制审批结果,在本系统中进行处理:对市管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对省管冠名发票印制申请提交省局审批;
  (四)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领用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交省局审批;
  (五)负责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整理、上报。
  第五条 省辖市局国税机关征管工作部门应以处函的形式将本单位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及流程经办人进行维护;省辖市局普通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处函的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及流程经办人进行调整。
  第六条 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当于每个工作日登陆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查看并及时处理本人的待办工作事宜。

   第二章 发票监制章领用管理

  第七条  普通发票承印企业需领用发票监制章时,须填写《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由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将其申请信息(包括上期结存数量、本期耗用数量、本期领用数量等)录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本期领用的各类监制章数量在备注栏注明),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将电子信息在每月1日-10日前提交省局进行审批,纸质资料留存。
  第八条  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领用发票监制章申请的电子初审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打印《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另一份纸质《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留存;审批不同意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九条  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对所辖承印企业所领用的发票监制章清理后,需将发票监制章上交省局或申请销毁时,应通过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报省局审批,在系统中录入业务类型、监制章类型、结存数量和上交或销毁的数量后,将电子信息提交省局审批。
  第十条  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发票监制章上交或销毁的电子申请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工作流将流回相应省辖市局,相应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录入实际上交或销毁的发票监制章数量和时间。完成后,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可查看结果;审批不同意的,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三章 防伪用品领购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发票承印企业领购防伪用品时,须填写《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由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将其申请信息(包括上期结存数量、本期耗用数量、本期领用数量等)录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将电子信息在每月10日前提交省局进行审批,纸质资料留存。
  第十二条  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申请领购防伪用品的电子初审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打印《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另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留存;审批不同意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审批不同意的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1、不按审批数量领购的;2、不用银行支票支付的;3、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4、具有其他审批不同意的情况。

   第四章 发票印制管理

  第十三条  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接到县(市)局、省辖市局发票库房提交的统印发票印制申请信息和CTAIS2.0江苏优化版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信息后,应及时在普通发票印制系统内录入相关的普通发票印制信息,包括用票地区、行业、类别、管属、定点承印企业、发票种类、印制数量、印制(冠名)单位、发送地点、限定交货日期、入库人等,启动普通发票印制工作流。
  第十四条  对市管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由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对同意印制的,录入所印制发票的印制单价,确认系统自动产生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根据需要打印《XX市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数份,其中一份留存,其余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承印;审核不同意印制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十五条  对省管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由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印制的,录入所印制发票的印制单价,确认系统自动产生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根据需要打印《江苏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数份,其中一份留存,其余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承印;审核不同意印制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十六条  承印企业按印制通知书完成印制任务后,应将普通发票成品按印制通知书上规定的送货地点送达用票单位。用票单位应对普通发票成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江苏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上签收,承印企业将签收过的《江苏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及时传递给省局或相应省辖市局普通发票管理人员,由省局及省辖市局普通发票管理人员在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管理系统中录入签收人和联系电话后存档,结束普通发票印制工作流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全省的普通发票印制工作及防伪用品的发放必须通过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完成。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用户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规范各项应用操作,确保系统安全。
  第十八条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或不通过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印制发票,导致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数据失真的;
   (二)因本人用户名、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以本人的用户名进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进行操作,危害系统运行安全的。
   第十九条  对擅自以他人用户名登陆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进行恶意操作,或存在其他危害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安全行为的,应当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省、市国税机关的征收管理和信息中心等工作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的应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局及省辖市局有关人员对存档的《江苏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要负责定期装订,并作为考核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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