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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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7-1-4 09:17
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
苏国税发〔2006〕26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总局决定全国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模块二系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将全部纳入“模块二系统”进行开具、认证等。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对“模块二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局已将总局下发《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培训教材》放在省局“ftp://77.16.16.1/down/金税及发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培训教材”目录下,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学习,深刻领会“模块二系统”推广运用有关文件的精神,熟练掌握“模块二系统”业务操作技能。各地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密切加强配合,保障 “模块二系统”推广运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目前,省局已将“税务端应用软件部署完毕,并在南京市鼓楼区、秦淮区国税分局和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顺利完成了对其各项功能和初始化设置等的测试工作,以具备全省推广运用的条件。现要求各地在今年12月31日前,按照下列步骤完成本地区软件应用的初始化工作,确保该系统于2007年1月1日在我省全面推广运用。
(一)地市系统初始化工作步骤。
1.各地市系统管理员通过IE浏览器登陆
http://77.88.16.20:7001
网址,按照省局为各地区开设的地市级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见附件一)进入“模块二系统”。
2.进入“模块二系统”后,各地市系统管理员首先应通过“代码管理-税务机构代码”功能模块,为本地区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机关代码的维护。
税务机关代码统一为9位数字,第一位国税机关以“1”表示,2-3位表示所属省,如江苏为“32”,4-5位表示地市,如南京为“01”,6-7位表示县(区)局(分局),8-9位各地可根据需要编制到科(所)或农村分局。
3.维护税务机关代码工作完成后,各地市系统管理员应通过“角色管理—系统角色维护”功能模块,给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建立用户角色。目前,各地国税系统主要承担“模块二系统”中对用税控器具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认证、查询等项工作。因此,各地市系统管理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为本地区本级建立发票统计查询人员角色,并给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区县系统管理员、认证业务操作员和发票统计查询角色。以上税务机关代码维护和相关角色建立工作必须由地市系统管理员完成,不得下放到区县。
XX地市发票统计查询人员角色:可以赋予“发票认证—发票统计查询”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区县系统管理员角色:可以赋予“系统权限—用户管理-系统用户管理”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区县认证业务操作员角色:可以赋予“发票认证”(不包含“发票认证-发票信息导出-稽核数据导出”、“发票认证-发票信息导出-一窗式数据导出”、“发票认证-系统维护-删除发票认证信息”功能模块,以上功能保留在地市系统管理员角色中)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区县发票统计查询人员角色:可以赋予“发票认证—发票统计查询”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各地区本次在设置角色时应注意,切不可选择“模块一”中任何功能模块,否则可能会产生差错。
4.各地市系统管理员在建立完角色后,应给本级创建认证业务操作员、发票统计查询人员用户,同时给各区县税务机关创建系统管理员用户,用户被赋予对应级别的角色权限。
全省在创建用户时税务人员代码统一为11位,其中前7位为所在税务机关代码的前7位,后4位为流水号,各地区应尽可能将此代码与防伪税控系统或CTAIS2.0系统中操作员代码统一,方便基层操作。
5.各地市系统管理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及时将创立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告知相关人员,保证各级按期完成初始化工作。
(二)区县系统初始化工作步骤。
1.各区县系统管理员通过IE浏览器登陆
http://77.88.16.20:7001
网址,按照地市系统管理员为各地区开设的区县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进入“模块二系统”。
2.各区县系统管理员根据实际为本单位操作人员创建认证业务操作员用户和发票统计查询人员用户,并赋予对应的角色权限。
3.各区县系统管理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及时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告知具体操作人员,确保本单位“模块二系统”系统顺利运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技术部门应按照《客户端设置须知》(见附件二)的要求,做好客户端计算机、扫描仪和打印机等设备的设置工作,确保网络传输通畅,保障“模块二系统”上线后设备正常运转。
四、各地应在“模块二系统”推行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与总局、省局保持联系,若遇重大事宜,应及时上报省局。
总局技术支持电话:010-58505858或4008112366;
省局业务部门联系人:瞿滨,联系电话:025-83101418;
省局技术部门联系人:黄宸,联系电话:025-8310144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第261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27日 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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