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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计税工资调高减轻所得税负担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9-20 09:43     标题: 计税工资调高减轻所得税负担

  www.ctaxnews.com.cn 2006.09.18  陈荣富,欣竹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960元)调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后,企业因计税工资超支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将大幅度下降。笔者就计税工资标准调高,对所得税负担的影响作简要解析。
  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缩小
  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指出,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去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计税工资标准调高,预示着我国将加快“两法合并”工作的步伐。
  根据汇算清缴数据统计,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在22%~25%,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仅为12%左右。除外资企业普遍存在的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外,内资企业相对严格的税前扣除限制,也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的重要因素。虽然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调高后,内、外资所得税负担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仍然存在着较大差异,“两法合并”还需要一系列的过渡政策进行协调,从而在一定时间内,逐步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统一。
  工资支出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笔者认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除税法明文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外,都应当并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准备给企业管理人员购买商业人寿保险(非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下同),其支出方式有两种方案可选择(该企业计税工资不超支):一是在“管理费用”中直接支出;二是先增提“应付工资”,然后为个人代付保险费。目前许多人认为,根据税法规定,商业人寿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采取第一种方案应当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采取第二种方案可通过工资支出间接在税前扣除,因此,计税工资不超支的企业应当选择第二种方案支出上述保险费。但是笔者认为,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人寿保险,属于工资性支出,无论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都应当并入工资总额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企业的账务处理方式不应当对企业所得税负担产生影响。
  工效挂钩范围受到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94号)关于“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行改组改造后,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的规定。
  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重申,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笔者认为,相关政策并没有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如果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达不到每人每月1600元的,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上半年计税工资的执行口径
  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因此,2006年上半年,企业应当仍然执行每人每月800元(或者960元)计税工资标准,并按1月~6月的实发工资单独计算纳税调整额。但是,如果企业出现上半年部分工资提而未发(拖欠工资)、因季节性经营等原因造成上下半年工资支出差异较大等情形时,按上述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显然是不合理的。考虑到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额一直是按年计算的,而且企业不可能预见到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政策变化情况,笔者建议,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企业,2006年计税工资标准可调整为14400元(6×800+6×1600)或者15360元(6×960+6×1600),并仍然按年计算工资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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