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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不动产须在30天内进行项目登记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9-20 08:56     标题: 销售不动产须在30天内进行项目登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该《办法》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缴纳的具体办理凭证、流程及发票使用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将不动产和建筑业的七项内容纳入税务机关营业税项目管理:(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的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具有管理复杂、流动性大等特点,税源监控难度比较大,同时,建筑业假发票问题也难以控制和识别,造成营业税征收不到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实际情况,对建筑、房产业的经营全过程作出了营业税管理规定。
  此前,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销售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为5%,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从10月1日起,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的营业税将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机关通过掌握不动产的销售来控管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和工程项目的结算情况。由一家企业的相关信息就可以测算、采集到另一家配套企业的纳税情况,建立起两个相关行业的相互牵制的关系。
  《办法》明确,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需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项目登记。
  (一)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二)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三)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四)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五)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的电子化。
  (六)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七)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账,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办法》还明确,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
  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完税凭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对代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此前,不动产和建筑业的发票是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使对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源监控带来困难。该《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发票入手,推动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实现“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
  本《办法》是国家进一步加大地产和建筑业调控力度,防止其偷漏税的又一种具体手段,该办法是通过建筑业的施工进度控管不动产的销售情况,以不动产的销售来掌握建筑业的完工时间。同时税务机关将与规划、建设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已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跟踪,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
  笔者在此提醒纳税人应积极了解本通知的新政策,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办理营业税的项目登记。另外,如果有异地经营的施工企业,一定要遵守《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为纳税人服务的税务代理机构也应重视程序法的规定,以便于在代理过程中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纳税辅导和建议。  
   
     
   www.ctaxnews.com.cn 2006.09.18  柳建新,祝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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