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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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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9-18 09:00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苏国税发〔2006〕175号
各省辖市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经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以及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本;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需加盖项目单位印章),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需提供二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跨期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问题,根据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本通知下发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包括延期备案申请),税务机关按原规定进行审核。
(二)凡本通知下发前未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三、关于“全部直接出口”{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鼓励类第十三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
(一)全部直接出口是指该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全部以本企业名义直接出口(包括委托出口),不包括将自产产品全部或部分销售给其他企业用于出口。
(二)对本通知下发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受理申报并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完毕暂不办理退税,待五年监管期满,方可办理退库手续。如在五年监管期内,产品没有全部直接出口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管理,除按照规定对相关凭证资料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审核采购国产设备企业提供的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和国产设备的实地影像资料。
五、各级国税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应加强沟通,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在每年的7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联合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第176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15日 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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