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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定代表人举报自家企业偷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8-14 17:14     标题: 法定代表人举报自家企业偷税

    曾经是江苏省如皋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毛某,现在正因涉嫌侵吞公司资产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举报毛某侵吞公司资产的是他的合伙人,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宋某在举报毛某侵吞公司资产的同时,还向税务机关举报了企业的偷税情况。
  怀疑总经理贪匿合伙收入和偷税法定代表人出面举报
  2005年3月24日,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随着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像往常一样接通了电话。来电人宋某,自称是如皋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反映该公司执行总经理毛某在2004年期间采取账外经营的手段,隐瞒产品、副产品收入317万元的违法行为。
  宋某同时还详细提供了一些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单价方面的数据:企业硫酸的年生产量为21140吨,销售量为17140吨,其中有4000吨硫酸未开票也未申报,每吨硫酸的单价为520元。另外有21000吨矿渣收入未申报,每吨矿渣单价为52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举报自家企业偷税可是一件新鲜事。如果举报情况属实,该化工公司偷税金额将达到46万元。
  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着手对化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由于举报人身份的特殊性,专案组工作人员找来宋某当面询问相关事宜。
  经了解,这家化工公司系外资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硫酸的生产销售,副产品主要有矿渣。企业由宋某、顾某、毛某于2003年11月出资创办。宋某介绍,由于他常年旅居海外,基本不过问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毛某负责公司的产供销业务。
  2005年春节期间,宋某回到国内。在查看了企业2004年度财务报表,并向工人了解生产、销售情况后,宋某断定毛某在经营期间有贪匿合伙收入和偷税的嫌疑。基于这样的判断,宋某举报了毛某。
  宋某还进一步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企业部分销售对象、工人工资核算方法以及硫酸月生产报表的存放处等方面的信息。至于其他反映收入的收款收据等账外经营资料,宋某表示无详细证据。
  初探化工厂测算矿石耗用量
  2005年3月25日,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这家化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不过由于此前举报人还向如皋市公安经侦大队举报,公安部门已经两次找该公司有关人员谈话,企业早已有了防范。
  当税务检查人员让总经理毛某提供相关资料时,毛某轻描淡写地说,日生产记录表和工资核算表早被勤杂工当废纸卖了,现金日记账和销售明细账也没有保存,企业现在能提供给检查人员的,只有代账会计没有记全的几本账本和凭证。毛某还再三强调,企业的单位生产设计能力只有18000吨,2004年生产销售17800吨,绝对不存在偷税行为。
  当检查人员打开产成品账时,果然发现上面贷方累计发生额为17800吨,大于举报人反映的销售数17140吨,借方累计发生额18000吨与举报人反映的21140吨也明显不符,难道举报失实了?
  正当检查人员一筹莫展之际,一名在矿石堆旁打矿石的工人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于是检查人员与这名工人拉起了家常。在与工人闲聊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得知:在这家企业一名工人每打1吨矿石的报酬是2元钱。因为怕老板赖账,他们每个人都会记录自己的产量,然后再与会计核对。工人的工资肯定是真实的,这也意味着矿石的耗用量可以借此真实地推导出来。于是检查人员迅速找到企业会计,索取了打矿石工人的工资记录。经与打矿石工人工资记录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员得出该企业全年耗用矿石近20000吨的结论。
  经过向相关化工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和上网咨询,检查人员初步得知,1吨标矿(硫含量35%的硫铁矿),能生产出1吨硫酸和0.8吨~0.9吨的矿渣。该公司全年有近20000吨矿石耗用量,理论上可以生产20000吨硫酸,远大于账面上记载的18000吨。
  根据企业工资表计算公司硫酸产量
  这样一来,案子就有了突破口。尽管毛某拒不承认打矿工人的工资与硫矿石数量间的关系,硬说打矿石工人的工资是估算的,不过他对1吨标矿能生产出1吨硫酸和0.8吨的矿渣这一情况没有否认,也承认了15000多吨矿渣没有在账面上反映的事实。但他仍然坚持说,企业没有瞒报硫酸产量。
  检查人员知道,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确实难以准确核定企业的硫酸生产量。可不管怎样,检查人员还是有所收获,因为毛某毕竟承认了一些违法事实。这使案件的查办工作出现了转机。下一步就是要用证据计算出公司的硫酸生产量。
  检查人员在对企业的工资表进行了详细分析后发现,企业每月每人的工资有一定的规律。检查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公司是从一破产国有企业转型过来的,那么生产工人工资核算是否沿用了老企业的方法呢?基于这样的设想,检查人员找到原企业财务人员,了解了原企业的工人工资核算方法———1600吨的月基本生产量以内按每吨0.22元计算,超过1600吨的部分按每吨0.4元计算,所得产量工资乘以各人的岗位系数核算出每个工人每月的工资。
  检查人员用原企业的这种方法反复验算后发现,该公司果然沿用的是原企业的工资核算方法。检查人员用这种方法计算出该公司全年硫酸产量为21440吨,这与法定代表人宋某举报的产量一致。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公司总经理毛某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硫酸年生产量是21440吨,而不是一直坚持的18000吨。但他们随后又辩解,理论产量与实际产量有差距,实际产量绝对不会超过20000吨。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工人和同类企业的确认。案情又变得不明朗起来。
  经过多次实地观察和向业内相关化工专业人员求教,检查人员了解到,硫酸处于沸点时和冷却状态下的体积是有差距的。而该企业每班产量是根据酸库外挂浮标在沸点状态下记录的,而硫酸在销售时必须是在冷却状态下,差距由此产生。
  为了一探究竟,检查人员冒着酸库硫酸外泄的危险,在冷却状态下放酸与外挂浮标的刻度进行了对比,发现酸库硫酸的产量是外挂浮标记录的产量的90%,据此核查出全年的硫酸的产量应该是19296吨。对此结果,毛某和举报人宋某都认为不准确。
  一次不准确,检查人员又进行了第二次测算。这次他们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突击进行了现场放酸测算。在测算现场,结果与第一次大致相同,说明第一次的测算基本准确。这次毛某和宋某不再说什么了。
  外调检查印证偷税事实
  根据核查出的硫酸生产量和库存量,检查人员与该企业硫酸的销售量进行对比,发现有1500吨的硫酸没有做销售,另外有17000吨~18000吨生产硫酸的副产品矿渣,在财务上也没有做销售。当检查人员再找毛某和相关人员谈话时,他们终于不再寻找借口了。他们承认,企业有部分硫酸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所以就没有做销售。另外他们以为矿渣是免税的,所以财务上也没有反映矿渣收入,收入进了企业的“小金库”。
  检查人员松了一口气,案情终于到了水落石出的时候。但案子要办扎实,税务机关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由于企业在检查之前已经销毁了所有的基础数据资料,举报人反映的账外销售对象也只有大体方位,如矿渣都是销给海安、东台、通州等地;有几笔硫酸销售由于客户是上门购买,也只有大体的印象,如海安、海门等地的化肥厂,没有更为详尽的信息。
  检查人员根据矿渣的用途进行了外调,对海安、东台、通州等地的硫酸矿渣用户——水泥厂一家一家地进行核实。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20多天的外调核查,证实这些地区有9家水泥厂购买了该公司的矿渣。据查实,2003年12月~2004年12月,该公司销售给9家水泥厂硫酸矿渣为17953.05吨,销售金额为787130.47元。在对海门、海安的化肥厂、兴化等地的硫酸经营户进行外调核实后,检查人员查出,2004年1月~12月,该公司账外销售硫酸1448.34吨,账外销售硫酸金额504780.29元。隐瞒矿渣和硫酸的销售量与从生产量核查出的数量基本一致。这样,检查人员从生产和销售两方面取得了证据,并印证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在充分调查取证之后,检查人员将该公司账外销售、隐瞒矿渣和硫酸收入的违法事实定性为偷税。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219624.83元,加收滞纳金11530.31元,并处偷税数额50%的罚款,计109812.41元。因该企业是2003年11月开业的外资企业,处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税务机关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事实处10000元罚款。
  据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www.ctaxnews.com.cn 2006.08.11  许可,郭巍巍,张小兵,张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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