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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银行账户管理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8-11 09:16     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银行账户管理的通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银行账户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规定,现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将开始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在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工作。从2006年9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新版税务登记证副本,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时,要求纳税人出具税务登记证副本,在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加盖印章。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00六年七月

  

www.jsgs.gov.cn    2006年08月08日 15:44:09  编辑:李平榕  来源: 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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