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四大事项。<BR><BR> 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据悉,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BR><BR></P></TD></TR>|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