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BR><BR><STRONG><FONT color=#d60808>第448号</FONT></STRONG></P>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P>
align=center><BR> 总理 温家宝 <BR><BR>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P>
><BR>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BR>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BR>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BR>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BR>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BR><BR></P></TD></TR></TABLE></TD></TR></TABLE>|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