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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科研院所改制:仅有税收优惠还不够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7-23 10:46     标题: 科研院所改制:仅有税收优惠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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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该2004年到期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1999年出台后的第二年被延长到了2005年底;前不久,国家再次明确规定,转制企业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
  “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再延期,一方面表明它可以对科研院所改制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但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转制企业发展目前还没有达到国家希望它达到的阶段。”日前,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科技财税组负责人张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税收优惠助推科研成果转化
  据了解,我国的科研院所改制由来已久。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已有上万家科研院所进行了转制。尤其是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是建国以来我国科技体系的一次重大改革和探索。为推动科研院所改制,国家曾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项扶持政策。
  那么,这么多年来,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起到了推动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化的作用?这类脱胎于我国特殊国情的企业应如何进一步走进市场?
  张缨介绍,目前国家科研机构按科技活动的不同类型共划分为四类,即技术开发类、基础研究类、公益事业类和混合类,其中技术开发类机构需全部转制为企业。1999年面临改制的376家科研机构中,到2001年已有329家基本完成改制,占总数的90%。
  “能够取得这样的成果,税收优惠政策在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张缨介绍说,先是1999年的优惠政策规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今年3月,再次明确规定,转制企业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
  张缨认为,这些优惠政策对企业改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对于科研院所的顺利转制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原来的科研机构有的占地面积很大,且大多属于划拨用地,转制后如果按照经营用地征收税款,对于科研院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有了优惠政策,转制院所不仅能够轻装上阵,而且还可以放开手脚发展经营性业务。
  “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免征,推动了这些机构科研成果的迅速转化。”张缨说,这些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在研发上下功夫,促使科研成果在进入市场前的试用阶段获得收益。她说,技术研发阶段需要大量资金作为支撑,资金链条断裂往往导致科研成果产品化的夭折。而这个阶段如能顺利经过,接下来也就相对容易了。
  采访之前,记者从业界听到一种建议,说国家对科研用品的进口还应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理由是这些用品的进口直接用于科研,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应当鼓励。
  对此,张缨认为不妥。她说,还是应更加关注进口关键性设备和零部件,如果盲目大批量引进国外先进的成套设备,容易带来的问题是,一些科研机构会忽视自主研发的重要性,出现重技术引进、轻消化吸收的问题。
  仅有税收优惠还不够
  虽然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科研院所的改制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到目前为止,由于自身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不尽相同,一些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发展速度还比较缓慢,有的甚至还在原地打转。
  对此,张缨表示,税收减免手续的复杂性和一些企业对政策的理解不够,肯定会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与此同时,企业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而且存在较大风险,除了税收等优惠政策,政府还应有其他配套措施来支持,比如出资创立创业投资母基金。
  据悉,资金缺乏一直困扰着许多转制企业。虽然目前国家有一些攻关计划的补贴资金和贴息资金支持,但毕竟“僧多粥少”,尤其对于众多科技领域的企业来说,几乎不可能得到。
  张缨介绍说,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需要巨大投入,而这些投入的风险很大,科研单位依靠自身积累,很难满足激烈市场竞争对其提出的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而且有些单位由于历史原因负债很重,商业银行考虑到风险问题,对其新建项目也很难给予贷款支持。
  张缨认为,国家应尽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加快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的速度,募集基金投入高科技产业。同时,科研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搞股份合作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快产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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