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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出收购农产品涉税手续要办好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7-11 16:54     标题: 外出收购农产品涉税手续要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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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些外地纳税人来到新疆收购农副产品,他们对一些涉税事项和程序不清楚,于是新疆国税局12366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集中解释。
  新疆国税局12366介绍说:第一步,外地来的纳税人要接受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环节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同时应附送以下查验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区、市)一证的原则,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注明的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环节核销。
  到了营业地,则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有关手续到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则予以确认登记。
  外出经营结束时,必须再次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然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申报纳税事宜。
  所以,如果纳税人是内地固定业户来疆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来疆从事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完成第一步后,第二步是到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收购发票。
  如果纳税人因业务原因需在收购地领购发票,可凭纳税人在原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时,纳税人应当向申请税务机关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销发票。
  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如果纳税人能按期缴销发票,税务机关将及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纳税人的保证金;否则,将由保证人或者纳税人缴纳的保证金来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疆内销售所收购的农副产品,税务机关将计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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