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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问一答 | 违约金相关涉税热点知识问答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5-12-26 09:37     标题: 一问一答 | 违约金相关涉税热点知识问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日期:2025-12-22

  一、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即购销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销售方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购买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等原因发生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销售退回或者合同终止,并产生违约金。

  二、收到的违约金都需要交税吗?

  1.需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购买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在税务上被视为价外费用,需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同时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非经营活动或合同本身未履行而收取的违约金。由于收款方未发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笔款项属于“其他收入”,应依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一:当合同未履行时,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当合同已经履行时,双方发生经营业务活动,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合同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四、收取违约金需要开发票吗?

  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取决于该违约金是否构成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当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时,必须并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的项目名称应与主业务一致,并适用相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当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收款方可开具收据或普通资金往来凭证。

  五、收取和支付违约金双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支付违约金后能否在税前扣除?

  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支付违约金的一方: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违约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有关”:指违约金的支付源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签订的合同,违约行为是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后果。

  “合理”:指违约金金额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常规,是真实、公允的补偿性支出,而非惩罚性的、虚构的利润转移。需特别注意,行政罚款、司法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其支付的违约金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以取得真实、合法、且具备关联性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前提。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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