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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法再次明确以逃税目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5-12-26 09:15     标题: 最高法再次明确以逃税目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作者:彭万红

时间:2025-12-23

摘要:受票方如果是为了“虚抵进项税额”,进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即为逃税目的虚开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造成了国家应征税款没有征到,即应征税款流失,而不是造成国家既有财产损失,因此,应不同于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逃税的特征,因此,我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以逃税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持之以恒地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

  今日,网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程萍律师的(法办函〔2025〕1595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定义再次进行了明确,该函非常及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份发布8个危害税收犯罪的典型案例后,社会各界仍存很大争议时发出,有利于彻底扭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泛化倾向,准确界定该罪名。

  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只要抵扣税额不超过销项税额,并未申请国家退税,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该函明确:受票方如果是为了“虚抵进项税额”,进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即为逃税目的虚开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造成了国家应征税款没有征到,即应征税款流失,而不是造成国家既有财产损失,因此,应不同于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逃税的特征,因此,我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以逃税罪论处。

  该函同时明确,最高人法院注意到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存在定罪泛化的倾向——脱离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将“虚开”理解为“不真实开票”,导致定性不准、打击范围过宽。

  随后,该函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份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同时对于存在的分歧,积极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召开权威专家论证会,在取得权威专家一致支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于11月24日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即明确提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即构成逃税罪的观点。

  该函的发布,相当及时,由于过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基本认为凡是不真实开票,就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构成犯罪的税额不断提高之外(也即立案金额标准),整体的对“虚开就是不真实开票”的定义没有变化。

  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2024年司法解释发布后,由于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项: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并未明确提及以逃税为目的虚开,不以本罪论处,虽然该司法解释用了“等”字,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法官认为该“等”字意思是包括其他未列明的情形,而我们的司法实践在理解法条时,其实基本上是限定在“等”字前面的情形,一般的检察官和法官,不敢擅自增加其他情形。这就造成虽然司法解释对虚开进行了限缩,但却说的比较隐含和保守,导致争议仍然大量存在。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的案例1,则基本上颠覆了以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知。

  该典型案例1在典型意义中论述到: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由于颠覆性过大,比2024年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明确了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以逃税罪论处。专业律师普遍认为,这种颠覆想要彻底扭转司法实践的错误认知,还是很难,毕竟虚开就是不真实开票的认知,自1995年虚开入刑后,到现在已经有30年时间了,想要彻底颠覆认知,需要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刑法条文予以明确。

  该函的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了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虚开并不一定构成犯罪,而是要看主观目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函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效力并不高,但他把2024司法解释和2025典型案例1历史背景和法理说的非常明白,极大增强了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应用效力。自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争议将大幅减少,构成该罪的人员也将大幅减少,对于目前正在受此困扰的企业老板、财务人员,将是莫大的福音。

  同时,对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在接到税务稽查时,如果不是善意接受虚开发票,应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将可以避免被移送公安机关,如果不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将可能构成逃税罪,依然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也即遇到该类问题的当事人,主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判断自己是否善意,如果不是善意接受虚开的,则仔细审查自己要补的税款金额是否准确;二是及时筹钱。如果仍然有不明确的,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原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历史经纬和法理,以及“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性质说的非常清楚,建议看原函内容。

  作者:彭万红  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

  专注:企业用工风险防范|股权架构|财税合规|重大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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