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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工程造价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4-8-13 10:30     标题: 浅析工程造价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小颖言税

时间:2024-08-12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建筑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后,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纳税人和建设项目的特点,工程造价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

  自2016年5月1日建筑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后,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纳税人和建设项目的特点,工程造价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审计发现个别工程存在计价方式与实际增值税计征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一、工程造价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式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标办[2016]4号),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对工程造价构成的各项费用和税金进行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式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9%,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的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须包括附加税,附加税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简易计税方式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征收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征收率3%。企业管理费中不包括附加税,附加税统一列入税金。

  二、增值税计征方式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按一般计税方式;符合简易计税的工程可按简易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前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9%-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征收率3%。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3%)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经认定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8〕33号文《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三、工程造价比较

  由于工程材料的增值税税率差异很大,从砂石、商品水泥混凝土3%到钢筋、水泥13%,且每个项目的材料用量不一,故本测算按增值税进项平均税率8%,税前工程造价简化为1,材料和机械费约占税前总造价70%估算。

  (一)一般项目,在材料和机械费约占税前总造价70%及增值税进项平均税率8%情况下,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与简易计税(营业税)模式下的造价是基本持平的。

  1.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下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9%)=1.09

  2.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及原营业税计价模式下(附加税不计)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征收率或营业税税率3%)=(1+70%×8%)×(1+3%)≈1.09

  (二)符合简易计税的工程,因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材料和机械费在税前总造价的占比低于70%,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0%×8%,工程造价<1.09,即此类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时,工程造价低于一般计税模式。

  1.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下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9%)=1.09

  2.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下(附加税不计)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征收率或营业税税率3%)<(1+70%×8%)×(1+3%)≈1.09

  四、计价策略

  由于工程造价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存在差异,且增值税属于发包方承担的,因此工程计价方式应与增值税实际计征方式一致。

  (一)符合简易计税政策的工程,如发包方不需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政府投资项目),为降低工程造价节省投资,建议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

  (二)对符合简易计税政策的工程,如发包方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建议优先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价。经某项目测算,工程造价按一般计税方式计价虽提高约1%~2%,但可以增加约5%的进项税抵扣。

  (三)按政策规定要求,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计价是按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避免工程计价方式与增值税实际计征方式不一致。特别是承包方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按简易计税方式,为工程造价人员提供计价依据。

  附:政策依据(小颖言税整理)

  (一)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办计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

  依据: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

  (二)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依据: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8年7月25日,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三)应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四)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来源:南昌县人民政府,转自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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