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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架构选择之不同持股主体纳税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4-7-1 11:09     标题: 股权架构选择之不同持股主体纳税分析






来源:无讼研究院 作者:孙宪

时间:2024-06-29

摘要:公司股东常见的持股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自然人直接持股、法人公司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股东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为获取收益,因此,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便是不同持股主体在取得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时的纳税情况。

  公司股东常见的持股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自然人直接持股、法人公司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股东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为获取收益,因此,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便是不同持股主体在取得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时的纳税情况。

  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不同持股主体在取得收益时的纳税情况,从而推演出不同持股架构所适用的情形,以便在公司股权架构选择时作为参考。


  不同持股主体取得收益时主要面临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纳税义务。

  印花税在转让股权时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因各主体之间税负区别不大,本文不再赘述。

  增值税是因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产生的纳税义务。股东取得分红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得的收益因不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其征收范围;自然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则须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即只有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其他主体均无需缴纳。

  所得税是不同持股主体从目标公司获取收益时按照所得额计算缴纳的,其不仅税率高,且不同持股主体在适用税率、纳税时间、优惠政策上均有不同,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取得收益时,所得税的纳税政策。

  01 不同持股主体取得收益时所得税纳税政策

  (一)自然人持股

  1、分红:

  (1)自然人股东从直接持股的公司取得分红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2)从持股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足一个月的全额计税,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半计税。(《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2、转股:

  (1)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2)自然人股东以股权对外投资,未收到现金对价部分,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内分期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3、转增注册资本:

  (1)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个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3)非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企业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上市及挂牌企业按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4)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100%股权,收购前原账面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计入转让价格并纳税的。收购后转增资本,收购价格高于净资产的转增不交个人所得税,低于净资产的,差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二)法人公司持股

  1、分红: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转股:

  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所得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自然人股东再从该企业取得分红则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最终个人取得所得的综合税率为40%。(《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转增注册资本:

  企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有限合伙持股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分红:

  合伙企业的分红缴税政策取决于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并分别参照其分红交税政策缴纳所得税,即自然人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

  需注意因合伙企业是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是否可以享受给与直接持股股东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个人享受的从上市公司新三板取得股息红利的免税政策,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转增资本个税递延纳税优惠等),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具体适用存在争议,需提前与所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2、转股:

  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因合伙企业本身属于税收透明体,所以无需缴纳所得税,直接穿透由合伙人缴纳。自然人合伙人情况下,转让股权需区分情况,如果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则可选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纳税或者按年度整体所得核算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若不属于创投企业则没有选择权,仅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02 不同持股主体纳税对比

  对上述纳税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将不同持股主体在分红、转股、转增情形下纳税情况汇总如下:

  (一)分红

  由上图可知,法人持股情况下取得分红除持股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之外均享受免税待遇,而自然人持股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持股是否享受给与直接持股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明晰。

  (二)转股

  由上图可知,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与创投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架构下,股权转让税负较低,自然人直接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为20%,法人企业持股股权转让需先交25%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分红给自然人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为40%,有限合伙股权转让为20%-35%,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可选择按单次20%或者年度35%纳税,通过计算对比选择纳税额度低的一种。

  创投企业是指从事向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主要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对其认定和监管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界定,实行备案制。创投企业如何选择适用税率以达到税负低的目的,要结合财务数据进行测算,因为应纳税额为税基和税率的乘积,财产转让所得虽然适用20%税率,税率较低,但是税基是收入减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整体核算的经营所得达到50万以上即适用35%的税率,税负虽然高,但税基是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税基可能较财产转让所得低。

  (三)转增注册资本

  由上图可知,法人持股除持股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需正常纳税外,其他享受免税待遇,相比自然人持股税负较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下,税法上视同先进行了股息红利的分配,因此,相关税收政策与取得分红纳税政策类似。

  03 公司股权架构选择建议

  (一)有限合伙企业架构适合于财务投资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1、财务投资人

  财务投资人一般通过投资有潜力的公司,最终进行股权转让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更关注股权转让税负的多少。实务中财务投资人大多以创投企业有限合伙的形式投资于目标公司,一方面,进入退出机制比较灵活,另一方面短时间内套现实现收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测算选择税负最低的方式进行纳税,纳税选择空间较大。

  2、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架构,其特点可以从目标公司及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公司角度讲,首先,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利益和权利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分配,创始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全部表决权,接受激励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表决权但享受收益,实现“钱权分离”;其次,员工离职退出也无需变更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可以保持目标公司股权稳定性,操作更加灵活。再次,可以通过将合伙企业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享受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纳税额度。

  从作为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角度讲,其税负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此模式下员工在持股平台中进入和退出,因不涉及持股平台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因此不适用前述所列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适用的纳税政策。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一定条件下,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员工获得股权激励,股权授予时不纳税,转让时扣除原值及费用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且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员工股权奖励还可以享受五年内分期缴纳的延期纳税政策。

  公司同时存在股权激励和财务投资人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设置多个合伙企业,将合伙人进行分类汇总至不同的合伙企业中,通过设置对应的合伙协议条款,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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