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个人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税务局是否需要处罚企业?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4-5-22 11:05
标题:
个人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税务局是否需要处罚企业?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时间:2024-05-20
摘要:如果通观《刑法》第205条规定,我们会发现其内在的逻辑是这样的,第一款规定:如果构成自然人犯罪,则判处人身罚和财产罚(罚金)。第二款规定: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则单位判处罚金,自然人仅判处人身罚,即双罚制。
近日,笔者接到一个微信好友咨询说,他所在公司前些年购买发票案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判处罚金,公司未被提起刑事诉讼。现,在他担心公司会被税务机关以偷税给于行政处罚。总结来说,就是个人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企业是否还需要被行政处罚?
一、第205条规定内在逻辑
如果通观《刑法》第205条规定,我们会发现其内在的逻辑是这样的,第一款规定:如果构成自然人犯罪,则判处人身罚和财产罚(罚金)。第二款规定: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则单位判处罚金,自然人仅判处人身罚,即双罚制。
二、本案判决的内在逻辑
具体到本案中,有两点疑点:1、自然人为什么没被判处罚金?2、为什么没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对于第一个疑点,是法官遗漏了?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案子,按常理不至于啊。
对于第二个疑点,是检察院认为不应或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根据判决后长时间检察院未起诉公司来看,应该是的。这就解释了第一个疑点。因为检察院不起诉公司,法院认为这个案件又属于单位犯罪,所以按205条第二款规定,不判处自然人罚金。具体依据可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相关规定。
三、税务局可处罚企业吗?
我们回到文章首段提出的问题上来,此时税务机关能否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能处罚,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最高50万元还是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偷税金额的50%至5倍呢?
笔者的观点:税务机关可以给于处罚,但需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最高处罚50万元,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理由就是假设检察院起诉了该企业,依据《刑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法院一般最多会判处企业50万元罚金。现在因为检察院没起诉该企业,税务机关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能罚款金额远超50万元,因为六十三条以偷税金额为准,处以偷税金额的50%至5倍,计算下来,金额可能非常大。当然,你可能会说,罚金和罚款不能直接用金额大小来衡量,但从企业角度来看,金额大小事关生死啊。
其实,本案中,若检察院起诉了该企业,法院判处企业罚金。现在企业就没有上述担心了。所以,与法与理,检察院都应该起诉该企业,遗憾地是检察院没起诉……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