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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自行申报时的五要点及风险提示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4-3-12 09:45     标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自行申报时的五要点及风险提示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时间:2024-03-08

  资产损失是企业存在处置、转让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在清产核资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产价值下降而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资产减值损失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文件也规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影响到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的认定结果和税收负担。

  实务中,很多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失误之处,不在于处理办法和程序不当,而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存在误区以及妄想利用资产减值损失扣除政策,通过多列支及提前列支等手段进行“筹划减税”。针对这种现象,税务部门已加强监管,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下面对资产减值损失税收处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风险进行浅析带来的风险(以下处罚案例来源于网络)。



  风险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但未实际发生进行税前扣除风险

  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遵循据实原则,企业计提的各种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而是在有关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扣除,且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稽查文书中显示,该企业列支资产减值损失,直接进行企业所额税税前扣除,且不能提供证据资料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关企业所额税税款。

  因此,通过分析上述稽查案例,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税收规定的具体要求,充分做好申报准备。2011年第25号公告对于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规定得非常具体,由公司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且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一方面,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建立一个相对健全的内部核销管理机制,及时收集整理、留存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应积极、有效地收集外部证据材料:对于应收账款等债权应积极主动地行使债权权利,及时拿到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相关鉴定证明,寻找专业技术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损失已实际发生,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二: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稽查文书中显示,这两家企业分别因霉烂变质及被盗的原因发生了货物毁损,但是所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且办理了留抵退税,导致存在少缴增值税及虚增留抵退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的风险。

  由此建议企业加强存货管理。首先要区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其次应当充分理解税收政策规定,尤其是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在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的不同规定;总之,企业抵扣进项税时,应充分理解税法要求,妥善准备及留存被盗、丢失、霉烂、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等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若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及时作转出处理,以保证资产损失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程序顺利进行。

  风险三:已报废毁损等停止使用的资产仍继续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不少企业内部资产报损有严格的程序和流程,从提出申请到审批通过之间存在时间差,少则数月,多则跨年。因此,报废毁损等停止使用期间会计上该资产继续计提折旧,税法上此部分折旧金额不能税前列支,导致税前扣除损失额与账载金额存在差异。企业会面临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直接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多了解税法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类型,同时加强资产台账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计提折旧的起始时间、年限、方法等记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风险四:已税前扣除的损失收回时未计收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已经税前扣除的各种损失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不做账务处理,以往来形式挂账,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议企业关注应收账款坏账造成的损失以及其损失的后续收回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除此之外,资产损失税务还会稽查“存货损失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错误”“企业申报的材料不齐全”等视角。因此,对于通过利用资产减值损失多列支和提前列支等手段进行“筹划减税”的企业,若心存侥幸想偷逃税款,在越来越严的税务监察环境下,做“漏网之鱼”只会越来越难~

  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声明

  如果企业业务真实,确实发生了资产损失,但因各种原因被税局抽查,需要提供《税务事项说明》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参考以下内容向税务机关做出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声明,并提供相关留存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要正确认识“资产损失”,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企业对于资产损失的处理要小心谨慎,做好自查自检,千万不要存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免给企业带来稽查风险。

2015年3月的文——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自行申报时的五要点及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佳军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为新增表格。为了便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正确操作,下面提出五点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人予以关注。

  注意事项

  一、正确把握资产损失的范围和要求。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 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 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前者是指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后者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 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法定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 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准确把握资产损失申报的管理方式。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简称“办法”)采用了列举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 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 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可以明确:企业货币类、债权类、非正常损失资产类、非公开市场投资类、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非公允价交换类等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形式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 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此外,法定 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四、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纳税资产损失实行双重申报模式,即在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既要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相 关要求,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应向总机构上报,由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核实后,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五、报送资料的相关要求。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 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逐笔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扣除,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 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风险提示

  一、《办法》明确取消了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批权,改为由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事后监督。这种申报方式的转变扩大纳税人权利的同时,也增大了纳税人的涉税风 险。没有税务机关审核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一旦出现申报错误,容易触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 税”。对于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现行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过去的“自行计算扣除 审批扣除”改为统一实行“申报扣除”,申报扣除制的前提是申报,企业切不可因为取消了“事前审批制”,而忽视了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根 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 送。

  提醒关注

  一、对于纳税人而言,实行申报扣除制后,没有了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核,为了减少或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应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 销管理制度,将损失情况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归类、汇总,然后报送税务机关,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 机关日常检查。只有建立较好的内控制度,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才能减少涉税风险。

  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采用申报扣除制后,由于取消了事前的审批环节,需要强化后续的跟踪监督力度。需要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电子数据台账管理,实现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资源共享,通过信息获取与比对,强化税源管理。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经评估后发现不 符合资产损失税前后规定的,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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