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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四个基本思路、八个亮点以及五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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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4-2-1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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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四个基本思路、八个亮点以及五大特色
来源:法學悅讀匯館 作者:曹守晔
时间:2024-02-15
本次修订《公司法》的重大意义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择摘自曹守晔教授最新主编的《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2月版)一书绪论部分,文章详细展述了新公司修订的四个基本思路、八大亮点以及五个特色。值此分享,以期供馆内师友寒假参阅研习之。
作者:曹守晔
来源: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转自: 法學悅讀匯館
曹守晔,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研究室一级巡视员、应用法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合同法解释起草小组负责人,民法典编纂研究小组专班成员。曾任中国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五届专家咨询委员。2014年荣获中国软科学重大课题研究突出贡献奖。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在企业落实《工会法》维护职工权益、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法律。故2023年修改《公司法》时增加“根据宪法”的规定,虽然波澜不惊,却也实至名归、时所当然。法随时转,没有法律的时代,只有时代的法律。《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也是其中的市场主体法之一(除《公司法》以外,还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本次修订前共进行5次修改,其中4次修正、2次修订。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正。由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新时代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22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3年8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公司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公司法》的重大意义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个基本思路
本次修订《公司法》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作系统修改。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维护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系统的修改完善。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注意吸收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
四是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明确立法的宪法根据,做好《公司法》修订与《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拟修改的《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衔接,并合理吸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成果。
八个亮点
本次《公司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公司资本维持,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如下8个亮点:
01.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
三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
四是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五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六是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七是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02.优化公司治理
一是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二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三是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了规定。
03.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二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
三是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四是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04.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是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二是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三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四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六是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05.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一是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三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四是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五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六是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06.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一是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
三是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是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五是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07.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二是明确公司债券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三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08.完善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保护职工权益
除了开宗明义增加保护职工权益以外,还具体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法》有关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不断优化,反映了《公司法》在促进公司营利目的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上始终持有积极的立法态度。
五大特色
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共15章,包括:
总则
公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法律责任
附则
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宗明义: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创新、冒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司法》以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为普通法。公司制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性质是营利性法人,为我国《民法典》法人制度所规定。《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我国公司法坚持公司营利目的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1993年《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在公司合法经营前提下,其所取得的合法利益即可成为社会利益的因素,所有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一般保护,即为确保现代企业制度得以存续发展的最大社会利益之所在。所以,在公司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营利目的与公司存在的社会利益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这也是我国《公司法》自始坚持的立法理念。2005年《公司法》第5条对公司一般性义务做了充实,进一步强调了公司依法经营为其存在的前提,强调了在维护公司营利目的与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实现合理平衡的立法理念。在遵守法律层面,增加了行政法规作为守法依据;将“遵守职业道德”改为“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并明确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强化了公司自觉维护和增量社会利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公司法》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最为重要的表达形式。第1条明确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立法宗旨,开启了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之法治新征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实践场域的丰富与升华。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
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
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是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除了增加立法根据、保护职工权益以外,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一是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5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
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是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修订草案四审稿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权利,更好发挥股东在监督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其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草案四审稿还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增加了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规定,并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增加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对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做好衔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等。
企业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在1965年年初就号召努力把我国逐步建成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1978年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里的现代化是指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等四个现代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要求:无论在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中,都必须认真实行经营管理上的责任制。继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之后,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则把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要求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1993年《公司法》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追求公司法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构功能;2005年《公司法》删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公司法》面向一般商事公司的普遍适用效力,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机构设置上,直接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机构职权上,股东会可以通过章程扩大其职权范围,允许公司以章程规定增加董事会职权,特别是大幅度扩大了监事会的职权;在责任制度上,专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章,强化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增加了限制关联交易的内容,并严格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年《公司法》再次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立法宗旨。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色。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显著特色,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重视党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是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1993年《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2005年《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在第19条有关公司中党组织的一般规定之外,又在其第145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草案二审稿第170条只将其最后一句改为,“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新的《公司法》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如何实现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有效治理,都是崭新课题。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结构特色。在公司类型上划分国家出资公司并以专章进行规定,确立“国家出资公司”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的《公司法》结构。从法律修改演进轨迹上看,1993年《公司法》制定前的企业立法,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作为企业制度建构原点;在鼓励投资创业与企业维持的平衡上,1993年《公司法》施行严格法定资本制度,2013年《公司法》采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鼓励投资成为基本立法理念;2023年又适当收缩以强调企业维持、强化资本充实规则,以此抑制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中的机会主义。
以上这些特色,都在《公司法》中得以体现。特别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结构更加合理,公司登记与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样毫无争议地独立成章,体系更加科学,逻辑更加严谨。
认识了修订《公司法》重大意义,厘清了修订《公司法》的基本思路,明确了修订《公司法》的八大亮点,明确了《公司法》在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把握了《公司法》的时代特色、本质特色和结构特色,也就把握了《公司法》的核心要义,从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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