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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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4-2-7 09:26
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24]2号 2024-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现将《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税 屋附件: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24年1月4日
附件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和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重要文件精神,运用标准化理念,增强全行业标准化意识,着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提升标准贯彻实施成效,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统一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加强全球网络建设,持续推进专业化、标准化、网络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使基础性标准体系能够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
——坚持开放衔接。正确处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标准,不断丰富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内涵;做好基础性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有机衔接,成为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落地实施的有力抓手。
——坚持闭环管理。围绕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系统抓好建设、实施、评价、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更好实施、更有实效。
——坚持协同发力。在充分尊重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同,厘清职责边界,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总体目标。
——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实现业务与标准化深度融合,补齐行业标准化短板。其中,2025年6月底前,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实施;鼓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
——标准化支撑作用更加显著。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国际竞争能力不断增强,“标准化+”效应逐步显现,助力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打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航空母舰”。
——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行业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标准研究、制定、实施、反馈、交流、协作更加紧密,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建立一支高素质行业标准化人才队伍,构建多层次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标准化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现标准化标杆示范效应。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密切关注和研究标准化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做好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总结国内外大型跨国企业在标准化建设与实践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集中行业智慧力量,梳理提炼能够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的基础性标准清单,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见附件)。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基础性标准体系的落实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指导性框架,并针对框架中的具体项目出台细化指引。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是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应参照指导性框架,在本所现有政策、程序、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投入资源,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情况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本所政策、程序、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的,应当予以修正,有缺失的,应当参照指导性框架予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对本所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承担最终责任。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主动公示其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统筹指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援助,跟踪深入调研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了解其困难和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宣传和督导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定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总和反映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问题和优秀案例。
(三)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机制,通过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方式,将基础性标准体系的理念和要求传达到所有合伙人和员工,着力提高懂标准、做标准、用标准的能力,确保标准能够在全所范围内(包括总部和所有分支机构,所有项目组、合伙人和员工)得到一致理解和执行,切实发挥作用。注重标准化与信息化相互驱动、有效贯通,将基础性标准体系内嵌到信息系统中,提高实施效率和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配套制度供给、行政监督等作用,将标准化工作与业务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监管规则与职业准则有机衔接。将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统一标准执业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落实基础性标准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将基础性标准体系是否健全作为遴选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指标,提高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认可程度。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情况的督促和指导,通过将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相关经验交流、宣传优秀典型案例等方式,督促、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将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实到位。将标准化工作与自律监督工作密切结合,促进自律监督规则与职业准则有机衔接。注重培育全行业标准化文化,强化标准化宣传培训,建立标准创新型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机制,讲好标准化故事。
(四)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密切关注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情况,指定人员负责对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监控,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年一次结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对本所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监管要求的跟踪研究,密切关注更新和修订情况,及时予以细化,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标准实施调查统计制度和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把握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情况。总结提炼优秀经验和做法,在全行业推广,并及时修订完善职业准则予以固化。加强标准课题研究,加快标准迭代升级,提升标准质量。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全球会计行业互联互通中的作用,加强标准国际交流,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标准化建设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相关措施落地见效,促进行业形成标准化工作合力。
(二)加强技术支持。
成立专家组,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跟踪研究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和专业指导,定期研究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供相关政策的修订建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宣传引导,充分认识到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对标提升,久久为功。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引导,充分认识到严格遵守基础性标准体系的要求,提高执业标准化水平的重要意义,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附: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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