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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租土地、共有土地、征用耕地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6-21 16:42     标题: 出租土地、共有土地、征用耕地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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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料

    A公司为位于某城市郊区的一国有企业,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显示:A公司实际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其中:

    1.3月30日,A公司将一块2000平方米的土地对外出租给另一企业生产经营使用;

    2.与某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拥有一块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土地,其中A公司实际使用2000平方米,其余归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3.5月16日,新征用厂区附近的两块土地共计2500平方米,一块是征用的耕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另一块是征用的非耕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4.除上述土地外,其余土地均为A公司生产经营用地。

    (二)要求

    假设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半年征收一次,该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元,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A公司本年度1-6月份应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解答

    1.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缴纳。A公司1-3月份应纳税额为:

    2000×1×3÷12=500(元)

    2.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暂不适用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2000×1÷2=1000(元)

    3.税法规定,对征用的耕地因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收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A公司上半年只需对征用的非耕地缴纳6月份一个月的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1500×1÷12=125(元)

    4.应纳税额=(50000-2000-2000-2500)×1÷2=21750(元)

    综上,A公司上半年应纳税额=500+1000+125+21750=23375(元)

    解题指导:

    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以内适当降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予征税,但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的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4)以开山填海方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P></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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